專家: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範圍

當前公益訴訟檢察的職能領域,仍主要圍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4+1”的法定領域,“等”外領域的探索雖然已從“穩妥積極”轉變為“積極穩妥”,但對於公益標準的判斷始終影響著公益範圍的拓展。理論上,圍繞公益與私益概念內涵及界限的研究仍未有公論,但在實踐層面,以當前疫情為例,作為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它所造成的影響,不僅涉及每一個體的利益,還直接影響著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無論從“量”的利益,還是“質”的利益去衡量,抑或是維護個人自由發展的憲法目標及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層面上,都應將其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

專家: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範圍

第一,在“量”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的利益具備足夠的廣泛性。利益是對主體的生存和發展具有一定意義的各種資源、條件機會等事物的統稱。重大公共安全具備足夠影響私益主體生存和發展的屬性,並已經廣泛地對私益產生影響。以此次疫情為例,不斷蔓延的疫情不僅成為直接影響個人生存發展的因素,而且其在全國造成的影響,覆蓋範圍之廣,社會關注度之高,從其已被列為全球性公共衛生安全事件、舉國上下人人都在做疫情防控便可見一斑。

第二,在“質”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的利益具備足夠的重要性。判斷某種因素對人是否具有利益是基於人的客觀需要,這個需要也是多元的、分層次的,馬克思將利益按照內容分為物質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和文化利益等,其中的物質利益是根源性的利益。羅爾斯按照主體將其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龐德將其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但無論是以內容劃分還是以數學集合由小及大的模式推演,其中都有一個本源性的基礎利益存在,影響每個主體。比如,無論是自然狀態下的原始社會,還是集群發展的文明社會,維繫人安全健康的因素都是必需,比如陽光、空氣、水。時至今天,這份安全健康的需求並未改變,只是由個人努力獲得演化為國家所應努力提供的公共福祉,並且在契約精神下,這份公共福祉實現的效果往往就成為衡量國家和社會發展質量的決定因素。而放眼此次疫情對公民個人和國家社會的影響,其所觸及的利益因素,不僅僅直接涉及到個體的安全健康,還直接影響到國家社會的發展質量,於個人、社會和國家,均符合利益的本源性。

第三,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符合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積極保障的精神。規定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得以實現是現代憲法的核心,按照國家權力參與的主動性,公民基本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消極權利是國家不需要過多幹預的權利,比如自由權,而積極權利則是指需要國家權力積極推動實現的權利,我國憲法中也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此次疫情暴發後,國家圍繞疫情所採取的對病人應收盡收,免費診治,打擊哄抬物價擾亂經濟秩序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其依據是以憲法為核心所確立的法制體系,其目的是履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責任與公民權利,積極維護公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第四,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圍繞如何在新時代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證,如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斷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提出了“中國之治”的重大理念,並做了系統部署,其中“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被明確提出,體現了公益訴訟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實際上,公益訴訟作為新興職能,本身的使命就是將司法化手段引入國家治理體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依法行政。作為行使國家法律監督職能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檢察機關,任何有利於上述目的實現的“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在具體權力分配和運用上可能存在交叉或重疊,但在邏輯上都不是師出無名,任何沒有做到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未被禁止納入“等”外領域。這次疫情出現後,黨中央將應對疫情視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一次檢驗,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為社會各界有效開展疫情防控,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有利司法環境。《通知》要求,要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源頭防控,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注意發現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相關治理措施。這體現了公益訴訟在既有條件下在應對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探索,但就實際而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並非只有疫情,疫情也並非只有野生動物可以造成,在重大自然災害、熱點社會事件中均可能出現,而每一場應對都是各職能領域甚至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國家也更為注重防患於未然,更多的將精力投入源頭治理,源頭防控,系統治理,系統防控,聯防聯控。所以,此次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是檢察機關探索推進傳染病防治、野生動物保護“等”外領域的一次契機,也應是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範圍的現實支撐,這不僅順應人民群眾日益增多的公益保護需求,還是落實黨中央“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要求,以法律監督職能,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有益之舉。

當然,將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納入公益訴訟不代表替代其他部門職能,公益訴訟的監督性質不會改變,主要工作原則也不會改變,還是應當立足公益保護,著眼於促進制定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相關程序,以及為行政機關履行相應職責提供保障等方面,切實做到監督補位不越位,促進行政權行使的依法、高效和便民。

(來源:正義網 文字:徐金海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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