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及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鹤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要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

一、举报范围

(一)有在省内外疫情严重地区居留史,进入或者返回我县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区(村屯)居民,未按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集中医学观察措施,其本人及亲属隐瞒相关信息的。

(二)有与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有发热、咳嗽、腹泄等症状,未立即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未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的。

(三)隐瞒、缓报、谎报病情、行动轨迹,出入公共场所、参与集聚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私自接纳、容留有疫情重点地区居留史人员在家居住且隐瞒不报的。

(五)被隔离观察人员不遵守隔离规定擅自外出活动的。

(六)涉及确诊、疑似病例及医学观察人员而封闭的小区、单元或家门未设置警戒线、警示牌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节日庆典、商品促销、举办婚礼、操办白事未从简以及麻将棋牌娱乐等活动的。

(八)各类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擅自上课、补课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私自开展培训的。

(九)不遵守“每户每两天只允许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品1次”规定,擅自出行的。

(十)宰杀、交易活禽或者猎杀、收购、运输、交易、加工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

(十一)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药品、消毒液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及物资的。

(十二)违反暂停各类“九小场所”经营活动禁令,擅自经营的。

(十三)违反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规定,接收新入住老年人,允许院内老年人擅自外出的;擅自接待养老机构以外人员的。

(十四)药品零售企业未执行“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未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及未做好备注登记说明的;未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退烧药”登记信息的。

(十五)房屋出租主体或房主个人,未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导致发生疫情并未及时上报的。

(十六)编造虚假疫情及相关信息的;转发、传播虚假不实疫情及相关信息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

(十八)拒不执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公告规定行为的,实施其他有碍疫情防控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等,如有被举报行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供。

(二)举报电话。电话:0468-7861716。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时,要如实记录举报信息,如同一线索已有举报信息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1.举报从武汉及湖北地区返绥人员,未登记报告隐蔽起来等情况线索,能够有效阻止重大风险或者有效消除重大隐患发生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2.举报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打麻将扑克、其他聚集密集性活动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3.举报从其他外地返绥应在家隔离的人员,有随意外出走动等有违反隔离相关规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

4.提供其他有效信息或线索的,给与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受理举报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指挥部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举报信息的核实督查及提出奖金兑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滨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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