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疫期是否適用時效中止?上海高院出臺系列解答(一)


答疑-疫期是否適用時效中止?上海高院出臺系列解答(一)


為積極推進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適法統一工作,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指導意見》,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項課題組,就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內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適用的熱點、難點問題及程序事項等進行了認真研究,梳理形成了《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以下簡稱《問答》),分批印發全市法院,供審判執行工作參考。全市法院在實踐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適用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通過“上海法院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網上諮詢系統”向高院反饋。現將《問答(一)》予以刊發。


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問題1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起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受疫情影響期間是否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答:原則上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時,主張存在上述應予扣除起訴期限情形的,應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等受疫情影響的證據。


問題2

疫情防控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止或者訴訟中止的規定?

答: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宣佈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可將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為不可抗力。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相關訴訟活動不能正常參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訴訟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十三條 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複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題3

疫情防控期間,案件是否可延期開庭?公告案件開庭時間能否順延?

答:疫情防控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法院也可依法決定延期開庭,但需提前告知當事人。承辦法官對受疫情影響的案件,可視情辦理審限中止、延長手續。

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備條件的,可採取在線庭審或線下方式按期開庭;如不具備條件的,可視情延期審理。


問題4

疫情防控期間,案件上訴期如何計算?上訴材料如何遞交?

答:上訴期屆滿時間在春節延長假期內的,可順延至假期結束第一個工作日。春節假期結束後,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材料可通過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等網上渠道遞交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


問題5

疫情防控期間,因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不便,經當事人同意後,是否可通過其他途徑送達?

答:疫情防控期間,可通過電子送達途徑完成訴訟文書送達,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電子送達平臺、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眾號、上海移動微法院和一網通辦“訴訟服務”等。


問題6

疫情防控期間,案件宣判是否可不寄送宣判傳票,直接郵寄判決書?

答:如具備條件的,案件宣判可通過在線庭審方式進行;不具備條件的,經當事人同意後,可通過電話、短信等形式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含判決內容),並郵寄判決書。


問題7

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舉證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疫情防控期間,如需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法院可酌情延長舉證期限;已經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當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響,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困難的,法院可酌情延長舉證期限。

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問題8

在執行和解約定期限內,被執行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的,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執行和解協議履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經查證確因受疫情影響而未按約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可認定適用不可抗力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的,法院應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屬於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請恢復執行的條件,相關履行期限可適當順延。


問題9

疫情防控期間,執行拍賣中無法進行現場查看的,該如何處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鑑於現場查看等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相關拍賣工作可視情撤回拍賣或中止拍賣。


問題10

本應被採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與疫情防控需要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執行措施?

答:根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從善意文明執行角度出發,針對上述情形對上述企業暫緩採取限制消費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應做好備案審批。


問題11

因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在受疫情影響消除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於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

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2020年2月14日

*課題組由研究室、立案庭、申訴審查庭、民事審判庭、商事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海事及海商庭、金融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審判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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