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委員會對某鐵路運輸法院一副院長作出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經查,該同志於2018年11月22日向湖南高院辦案法官發送手機短信,表明身份,並拜託對其堂弟、叔叔的案件依法公正處理。之後又向該案審判長的法官助理遞交了有關材料。該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人民法官,紀律規矩意識不強,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和過問正在辦理的訴訟案件,其行為已構成違紀。
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派駐湖南高院紀檢監察組負責人介紹,該同志在立案審查期間,能夠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紀問題,作出深刻檢查。且該違紀行為發生在湖南高院《關於嚴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規定(試行)》施行前。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經湖南高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020年1月,湖南高院出臺《關於嚴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員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的規定(試行)》,該《規定》明確:有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行為的,一經發現,一律停職檢查;經查屬實,一律免職,並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其中,充當“訴訟掮客”謀取私利的,從嚴從重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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