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平潭發展虧損358萬元 袁斌、沈渭東仍被罰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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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廣東證監局發佈有關袁斌、沈渭東內幕交易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潭發展”)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平潭發展在重組過程中,袁斌、沈渭東利用內幕知情人通過多個股票賬戶多次買賣平潭發展股票,袁斌、沈渭東在內幕交易中卻分別虧損2,788,896.10元、792,334.61元,合計虧損358萬元。為此,廣東證監局對袁斌、沈渭東分別給與45萬元、10萬元罰款。

内幕交易平潭发展亏损358万元 袁斌、沈渭东仍被罚55万

內幕信息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以來,平潭發展積極謀求產業轉型,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轉讓其通過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田實業)對平潭發展的控股權。2015年12月,劉某山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賽伯樂)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李某在福州認識。因北京賽伯樂為風險投資機構,在互聯網、醫療、教育等行業均有投資項目,而平潭發展有併購轉型需求,雙方就合作意向進行了溝通。2016年2月3日,平潭發展披露《關於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對包括引入山東南丁格爾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丁格爾)大健康項目落戶平潭等多個行業領域項目開展合作。南丁格爾主業為中高級護理人員職業教育培訓,王某一為南丁格爾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

2016年至2017年年初,李某與劉某山就南丁格爾項目合作方向進行多次探討。

2017年3月16日,劉某山、李某在北京參加山西省招商會時會面,探討了以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為基礎的股權合作思路。

2017年3月至4月,李某與王某一及合作方溝通將南丁格爾裝入平潭發展實現上市思路,王某一及合作方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2日,李某、劉某山、王某一在山東會面,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並將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進行重組的思路。李某指定陳某明具體負責此項目,包括與平潭發展對接,策劃交易方案及起草相關協議。

2017年5月11日,陳某明到福州與劉某山見面,劉某山指定王某明對接並負責交易方案策劃事宜。

2017年5月至6月,陳某明與王某明多次溝通交易方案,並就收購資金籌措事項與其他合作方進行溝通論證。

2017年6月,李某聯繫華融證券張某軍,張某軍指派財務顧問參與交易方案設計,指定陳某作為項目負責人與陳某明對接。不晚於2017年6月21日,陳某明起草初步收購方案後聯繫華融證券修改並草擬財務顧問協議,陳某安排華融證券相關人員起草了兩份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簽訂方分別是華融證券與南丁格爾,以及華融證券與平潭發展。

2017年6月26日,陳某明完成收購募資方案起草。2017年7月6日,陳某明將上述方案的框架協議發給王某明,王某明表示需支付定金後才允許中介機構現場盡調。

2017年7月4日,陳某明聯繫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銀律所)許某勝,陳某聯繫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王某萍、陳某氈,籌備到平潭發展進場盡調事宜。

2017年7月9日,劉某山與李某在北京賽伯樂公司會面。李某介紹了北京賽伯樂和南丁格爾的情況,劉某山表示平潭發展未來可能引進新股東,探討在此條件下平潭發展收購南丁格爾的可能性。會面後,李某向劉某山表示未放棄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的方案,劉某山也未明確拒絕。

2017年7月24日,陳某明將中銀律所修訂形成的《平潭發展股份購買協議(稿)-0724-2017》發給王某明,王某明表示可以讓北京賽伯樂儘快安排中介機構到福州現場盡調。

2017年7月28日,陳某明在北京賽伯樂會議室召開中介機構協調會,佈置福州現場盡調事宜,華融證券陳某等人、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陳某氈、中銀律所索某華等人參會。

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陳某明帶領華融證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中銀律所等中介機構人員到福州進行現場盡調。盡調完成後,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和中銀律所都向北京賽伯樂提交了盡調報告,北京賽伯樂支付了相關業務費用。

2017年8月9日,平潭發展開市起停牌。

2017年8月10日,平潭發展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進展公告》稱:控股股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可能涉及到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公司將從2017年8月16日開市起繼續停牌。

綜上,平潭發展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事項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於2017年4月22日開始形成,公開於2017年8月9日。內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劉某山、李某、王某一、陳某明、王某明等人,其中李某、劉某山、王某一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為2017年4月22日;陳某明、王某明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7年5月11日。

袁斌內幕交易“平潭發展”

(一)袁斌使用“袁斌”等證券賬戶交易“平潭發展”

華泰證券“袁斌”普通賬戶於2015年10月14日在華泰證券湖南分公司業務部開立,於2016年4月首次交易“平潭發展”,交易金額不多於10萬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736,500股,買入金額9,688,623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1,736,500股,賣出金額9,687,648元。

中信建投“袁斌”普通賬戶於2007年1月25日在中信建投寧波鎮明路營業部開立,2016年以來該賬戶於2017年4月19日首次交易“平潭發展”股票,交易金額73,205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集中交易了“平潭發展”和“皖江物流”,其中集中賣出“皖江物流”。敏感期內,中信建投“袁斌”普通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66,700股,買入金額942,781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75,700股,賣出金額422,406元,轉入中信建投“袁斌”信用戶91,000股。

中信建投“袁斌”信用賬戶於2015年5月15日在中信建投寧波鎮明路營業部開立,於2016年4月5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30,000股,買入金額451,360元。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132,600股(包含普通戶劃入擔保品91,000股),買入金額6,325,990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1,235,800股,賣出金額6,866,805元。

浙商證券“董某敏”普通賬戶於2011年4月26日在浙商證券寧波四明中路營業部開立,於2017年6月21日首次交易“平潭發展”。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以賣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平潭發展”股票為主。在敏感期內,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644,680股,買入金額3,438,398.06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644,680股,賣出金額3,567,669.8元。

浙商證券“董某敏”信用賬戶於2012年10月23日在浙商證券寧波四明中路營業部開立,於2015年7月30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10,000股,至2015年9月14日全部賣出。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單向買入“平潭發展”,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380,100股,買入金額7,648,293元。該賬戶持有上述“平潭發展”股票至2018年3月12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6,652,672元。

廣發證券“袁某達”信用賬戶於2015年5月7日在廣發證券寧波麗園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於2017年7月4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591,900股,買入金額3,289,113元。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集中單向買入“平潭發展”,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383,900股,買入金額7,683,636元。該賬戶持有上述“平潭發展”股票至2018年4月16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6,587,364元。

光大證券“陳某鶴”證券賬戶於2017年7月11日在光大證券寧海氣象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自開戶之後至“平潭發展”停牌前,主要集中交易“平潭發展”,具體為2017年7月13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620,200股,買入金額合計3,288,734元后,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2月22日至23日集中全部賣出,賣出金額 2,565,303.04元。

上述賬戶的名義持有人與袁斌關係密切,賬戶交易“平潭發展”時系使用袁斌本人的手機、電腦委託下單,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袁斌,包括理財資金贖回、借款、房屋處置所得、其他股票賣出所得等。

袁斌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明、李某聯絡情況

內幕信息知情人陳某明在寧波賽伯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賽伯樂)任法定代表人,袁斌系寧波賽伯樂的重要投資人,並自2012年起在寧波賽伯樂任職,跟隨陳某明學習和從事投資業務。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袁斌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陳某明每月通過見面、通話等方式進行聯絡接觸,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與陳某明在寧波見面會談。此外,袁斌與陳某明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關係密切。

違法所得情況

“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7,064,680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9,016,455.06元,累計賣出3,680,480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20,544,528.8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2,788,896.10元。

沈渭東內幕交易“平潭發展”

(一)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交易“平潭發展”

“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於2017年6月13日在信達證券寧波姚隘路營業部開立,於2017年7月24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合計買入“平潭發展”485,519股,合計買入金額2,732,024.45元,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1月29日陸續賣出,至2018年6月19日全部賣出。

“景某莉”證券信用戶交易“平潭發展”的決策由沈渭東做出,資金主要來源於“景某莉”海通證券賬戶銀證轉賬,沈渭東掌握銀行交易密碼和“景某莉”信用賬戶銀證轉賬密碼。該證券賬戶通過沈渭東本人手機號碼委託下單。

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

2017年7月21日,沈渭東與袁斌等7人聚餐。當日晚8:30,沈渭東即在微信群中推薦他人關注、買入000592(“平潭發展”)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買入“平潭發展”後,再次在微信群交流買入“平潭發展”的情況,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該信息與內幕信息的實際內容一致。“平潭發展”停牌後,沈渭東在微信中與他人討論向袁斌打探停牌進展。綜上,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知悉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

違法所得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485,519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2,732,024.45元,無賣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792,334.61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重大事件,同時構成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於2017年4月22日,公開於2017年8月9日。

袁斌、沈渭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綜上,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對袁斌處以45萬元罰款;對沈渭東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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