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请求履行信访答复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法院判例:请求履行信访答复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翁少华诉东台市政府、富安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案

转自:行政法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并非都必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行政权的复杂性以及行政职责来源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否应予司法监督和审查,要结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相应职责的不同来源予以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所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

2.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则必然涉及对信访复核意见合法性的评价、信访复核意见内容的判断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访复核意见等内容的实体审查,此实际上是将信访事项又重新导入司法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形成信访和诉讼的恶性循环,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宜将信访事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翁少华,男,1974年12月20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祥官,男,1943 年6 月7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系翁少华之父。

再审申请人翁少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台市政府)、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富安镇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3 月11日作出(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对翁少华的起诉,不予受理。翁少华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苏行诉终字第0028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翁少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张爱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翁少华以东台市政府、富安镇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东台市政府、富安镇政府依法实施执行国家信访程序终结的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盐信复核[2014]191 号《关于对翁少华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江苏省信访局作出的“访转盐字(2015)第15 号”转送办理单等。

翁少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涉案答复和批示都依法支持翁少华的请求事项——指令下级地方政府纠正侵害行为,维护和保障翁少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但是地方政府拒绝履行相关职责,继续侵害翁少华的合法权益。翁少华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并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行政权的复杂性以及行政职责来源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否应予司法监督和审查,要结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相应职责的不同来源予以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所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本案中,信访复核意见所处理的纠纷,本质上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引发的纠纷,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翁少华诉请东台市政府和富安镇政府履行的相关义务,也非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系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复核意见中的要求。如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必然会涉及对信访复核意见合法性的评价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访复核意见的内容的判断等,此实际上是将信访事项又重新导入司法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形成信访和诉讼的不正当循环,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将信访事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通过信访方式来维护权利,对信访复核意见是否满意、是否全部得到落实,仍应通过信访程序来解决;《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对相关情形的处理也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翁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翁少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白雅丽

审 判 员 张爱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辉妮

书 记 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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