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 解读《黑龙江省关于依法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对于依法科学有序做好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形成万众一心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

《决定》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严重危及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理所当然被列为黑龙江省的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与的神圣职责。

《决定》的出台,对黑龙江省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对此次疫情提供法律依据。

解读《黑龙江省关于依法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对《决定》各条文的解读及相关案例

解读《黑龙江省关于依法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1、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条文链接:《决定》第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解读:明确了疫情防控的工作原则,即在党的领导下,各级行政部门各伺其职,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也指出了疫情防控方式,即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疫情监测、地毯式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维护医疗、隔离留观秩序,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定点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对危重病人实行“一人一策”的治疗方案。

疫情防控要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协同机制。

新区、自贸区(黑龙江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地)、县(区)统一部署,组织、安排、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从外地返回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

条文链接:《决定》第二条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解读:明确全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的主要职责,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突出重点、因地施策。落实了疫情防控责任,共同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严防疫情输入、输出和扩散,打赢疫情防控战。

案例1:邹某自行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贩运水果,途经疫区二广高速湖北段。后邹某驾车返回家中。到家后邹某仅仅为自己和家人采取了每日测量体温的措施。

邹某未严格按规定履行请假外出手续并瞒报经过疫区事实。该村党支部书记虽对其途经疫区的情况不知情,但在明知邹某外出归来的情况下,对邹某瞒报外出信息及未请假外出的情况未予上报。

邹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委员职务;对村党支部、区党总支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2:某街道发展村工作人员在辖区开展防疫登记核查时,一农宅内住户拒不配合开门登记。在工作人员再三催促下,住户李某终于开门,但开门后不仅恶语相向,还对上门核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推搡殴打。

工作人员随即向西渡派出所报警,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最终违法人员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市容环境、生活饮用水、野生动物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可以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以及其他必要的疫情防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采取上述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实行人性化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刚性需求,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封门、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等场所;除依法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临检工作的业主或者租户返家。

条文链接:《决定》第三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相衔接。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该授权规定既有利于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采取更加有效、灵活的临时性防控措施,同时,也对其制定的措施提出了限制和要求,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

案例1:陈某明知隔离期并未结束,带着家人驾车外出。得知该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5时前往其住处,要求其严格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如有生活需要可以联系社区协助。但陈某某拒绝执行居家隔离,并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随后,陈某某被民警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经调查,陈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警方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2:交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指令,在辖区疫情管控卡点开展交通管制防疫查控工作时,一辆小型机动车拒绝配合检查,车上人员下车后还辱骂执勤人员,态度恶劣极其不配合防疫检查工作。

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控制,驾驶员与车上人员继续以辱骂、推搡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继续执法,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民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两人带回派出去依法调查。最终车上人员胡某某(男)因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解读《黑龙江省关于依法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审核:王启忠 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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