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張軍:把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抓實抓落地

張軍:把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抓實抓落地

2月23日,中央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結束後,最高檢黨組第一時間認真學習貫徹。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強調,要把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抓實抓細抓落地,既要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更要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忠誠履職,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進一步高效及時辦好涉疫情相關案件,進一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的依法平等保護。

為切實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講話要求落到實處,2月24日,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問題,提出明確的意見,指導一線檢察官辦案,為其他執法司法部門辦案提供參考。

會議研究認為,對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體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主觀故意,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為還必須造成傳播後果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從嚴把握,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會議指出,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動員的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可以認定為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於防疫人員依職權行使的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的相關行為,應認定為公務行為。對於由居(村)委會、物業公司等自發組織、採取有關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員,在執行防控措施時受到暴力、威脅的,對行為人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會議強調,要依法服務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業經營者,或者是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而且確實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法院適用緩刑,最大程度防止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對於已經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認真負責地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不是確有羈押的必要,可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為企業復工復產、搞好生產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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