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最高人民檢察院: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各級檢察機關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各級檢察機關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定於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佈會。日前,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今天我們請來了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王洪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先生,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先生,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先生,請他們向大家介紹《意見》的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它對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都有積極的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自願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並願意接受處罰的,司法機關可以對他進行從寬從輕處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在堅決嚴厲依法打擊涉疫情防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犯罪案件同時,我們也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真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包括對於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和員工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並且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檢察機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建議。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揮這個制度在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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