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最高法: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抗擊新冠肺炎)中國最高法: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中新社北京2月26日電 (記者 張子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26日在北京表示,應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中國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當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有關情況。

  張述元在發佈會上指出,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要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正常經營。

  “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這些強制性措施。”張述元說,“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張述元補充說,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發文,要求全國法院切實貫徹善意文明執行這個理念,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這些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企業難以復工復產的,或者是導致企業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的,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執行方案。

  “對於申請執行人是困難企業的,要加大執行的力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困難企業的,要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共渡難關。”張述元表示,“在積極推進復工復產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如申請執行人急需用錢治病或救命,還是應當以生命健康保障為優先,不得隨意以復工復產為由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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