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同戰疫情、共渡難關!重慶市檢察院出臺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12條指導意見

為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戰疫情、渡難關、穩經營、謀發展,2月27日,市檢察院專門出臺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12條指導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市委、最高檢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在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和全市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貢獻檢察力量、體現檢察擔當。


廣大中小微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對於暢通我市經濟社會運行發展的“微循環”,保民生、保就業、保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不少中小微企業由於自身抗風險能力較弱,生產經營面臨諸多困難,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的服務業、製造業企業遭遇“難關”。


據悉,該《意見》從依法維護企業復工復產社會秩序、保障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審慎辦理涉中小微企業刑事案件、建立涉中小微企業案件綠色通道等12個方面,立足檢察職能靶向發力、精準服務,助力廣大中小微企業輕裝上陣、集中精力戰疫情、渡難關、穩經營、謀發展。


《意見》全文如下: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復工復產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市委、最高檢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貫徹執行市委政法委《關於服務企業復工復產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戰疫情、渡難關、穩經營、謀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01

依法平等保護中小微企業權益。充分認識中小微企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重大影響,切實為企業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理念,依法妥善處理中小微企業與政府、國有企業、大型企業的法律糾紛,確保其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健全司法對中小微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確保平等保護理念體現在辦理的每一起涉中小微企業案件上。


02

依法維護企業復工復產社會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向企業銷售偽劣防護物品的犯罪,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復工復產企業發生聚集性感染或者聚集性感染風險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生產資料、打砸機器設備等擾亂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假借疫情防控非法設卡攔截、斷路堵路、破壞交通設施等阻礙人員物資正常流動,嚴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犯罪。


03

依法嚴懲侵犯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買強賣、暴力討債等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企業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犯罪,借防疫為名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企業商譽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搶劫、盜竊、侵佔等侵犯企業財產的犯罪,以發放防疫補貼、銷售防疫物資、政府統一徵購為名騙取企業財物的犯罪。會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加大追贓挽損力度,最大限度為受犯罪侵害的企業挽回經濟損失。


04

依法審慎辦理涉中小微企業刑事案件。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將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準確把握政府稅費減免政策,依法妥善辦理中小微企業涉稅刑事案件。準確把握政府金融支持政策,高度重視疫情對企業償還能力的影響,嚴格區分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清償貸款與貸款詐騙、騙取貸款犯罪。高度重視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準確區分民間借貸糾紛與非法集資。嚴格區分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履行與惡意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從款物來源、用途、去向、歸還能力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


05

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辦案中充分考慮疫情影響,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業人員,堅持少捕慎訴少監禁,最大限度保障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疫情防控相關項目建設、重點防控物資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涉嫌輕微刑事犯罪,按照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疫情防控的原則,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建議適用緩刑。注重將矛盾化解貫穿於辦案始終,充分發揮刑事和解、檢調對接等制度機制的作用。


06

依法辦理涉中小微企業勞動糾紛監督案件。充分考慮疫情對勞動關係造成的影響,堅持保障勞動者正當權益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並重,平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支持企業生存發展。對當事人申請監督因疫情引發的工傷認定、勞動保險、工資報酬、勞動關係解除等勞動爭議案件,在依法審查、監督的同時,積極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雙方爭議,共擔責任、共渡難關,助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對辦案中發現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勞動者的,向相關單位提出糾正檢察建議,防止就業歧視,損害勞動者權利。對因停發工資等陷入生活困難的企業職工,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在檢察環節及時予以司法救助。


07

依法妥善辦理涉中小微企業合同糾紛監督案件。對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受疫情影響發生的租賃、借貸、買賣、旅遊、運輸、服務等合同糾紛案件,結合疫情對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影響的程度和具體情形,準確認定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以及當事人是否履行及時通知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依法審慎提出監督意見。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交易安全穩定,平衡合同當事人利益,促使公平合理分擔受疫情影響產生的損失。注重在監督中促進糾紛解決,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自動履行。


08

依法促進涉中小微企業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依法妥善辦理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行政爭議監督案件,對裁判結果是否正確、原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爭議是否得到實質性化解實行“一案三查”。審查辦理案件中,充分考慮維護公共利益需要、比例原則等因素,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促使企業獲得合理補償、賠償。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機制,推動有效化解疫情期間行政徵收徵用等涉企行政爭議。


09

強化訴訟監督維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涉企案件立案監督,及時監督糾正偵查機關違法立案和有罪不究,既要督促偵查機關依法懲處,又要防止過度執法。深化涉企刑事訴訟“掛案”及刑事申訴積案清理專項工作,幫助企業卸下包袱。對企業人員涉嫌犯罪案件一律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確有羈押必要的,也要先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加強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財物的審查,及時監督糾正不當查封、扣押、凍結。疫情防控期間,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凍結,不得凍結用於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疫情防控專用物資和資金。


10

著力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間,儘量減少企業人員到場辦理和到企業調查取證,多采取電話、視頻等方式開展工作,將辦案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推行涉企信訪事項線上受理登記、交辦督辦、反饋告知。自覺規範司法行為,嚴格遵循有關辦案程序規定,提高辦案效率,堅決防止因疫情造成超期羈押和拖延辦案時限。依法妥善辦理涉中小微企業公益訴訟案件,既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努力促進案結事了。


11

立足職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精準法律服務。落實領導幹部聯繫走訪企業工作機制,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聯繫,充分了解中小微企業司法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通過“兩微一端一網”等平臺,宣傳解讀相關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疫情期間典型案例發佈機制,加強以案說法,引導企業提振信心,做好疫情防控,抓好生產經營。對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扶持政策,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辦案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風險、漏洞,幫助堵漏建制,做好風險防範。


12

建立涉中小微企業案件綠色通道。暢通中小微企業訴求反映渠道,實行“全天候”法律服務,有效運用信函、網絡和12309檢察服務熱線等方式及時受理企業訴求。嚴格落實“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的要求,對中小微企業的投訴、建議意見,及時辦理、及時答覆。建立涉中小微企業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對涉及中小微企業的各類案件,優先受理、專人辦理、快速辦理,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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