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255 證券簡稱:夢舟股份 編號:臨2020-011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屬的訴訟階段:一審階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36,402,893.29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舟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安徽鑫科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科銅業”)和蕪湖鑫晟電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晟電工”)近日分別收到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來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鑫科銅業訴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安徽鑫科銅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鳳鳴湖南路21號
法定代表人:陳錫龍
2、被告: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丹陽市開發區高樓孔家
法定代表人:楊波
3、訴訟機構名稱: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本次訴訟案件事實和請求內容
●事實與理由:
原告作為供方與作為需方的被告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丹陽鑫宏)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計450噸銅板帶產品。雙方在協議中對運輸方式、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及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後,原告已按照協議約定完成供貨義務並向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被告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結清款項。在此之後,原告本著長期友好合作的態度,積極與被告溝通付款事宜。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7,648,193.72元貨款未予以清償。2020年1月1日,雙方進行對賬,被告確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貨款總計7,648,193.72元。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為真實有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都應嚴格履行,被告這種拖欠原告貨款的行為已損害原告合法權益。鑑於此,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7,648,193.72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相關費用。
二、鑫晟電工訴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原告:蕪湖鑫晟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龍騰路與永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楊春泰
原告作為供方與作為需方的被告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丹陽鑫宏)簽訂了兩份《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計270噸低氧銅杆。雙方在協議中對運輸方式、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及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後,原告已按照協議約定完成供貨義務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被告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結清款項。在此之後,原告本著長期友好合作的態度,積極與被告溝通付款事宜。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對其所欠原告貨款進行清償。2020年1月19日,雙方進行對賬,被告確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貨款總計13,102,552.02元。
1、判令被告丹陽市鑫宏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3,102,552.02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相關費用。
三、鑫晟電工訴上海恆昭貿易有限公司
2、被告:上海恆昭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1017號1幢三樓3173
法定代表人:黃翠
原告作為供方與作為需方的被告上海恆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恆昭)簽訂了兩份《購銷協議》,雙方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共計500噸的低氧銅杆。雙方在協議中對運輸方式、驗收標準、結算方式及期限及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確約定。協議簽訂後,原告已按照協議約定完成全部供貨義務,但被告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結清款項。在此之後,原告本著長期友好合作的態度,積極與被告溝通付款事宜。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能對其所欠原告貨款進行清償。2020年1月19日,雙方進行對賬,被告確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欠付原告貨款總計15,652,147.55元。
1、判令被告上海恆昭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15,652,147.55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相關費用。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因上述訴訟案件尚未判決,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及時公告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資料
1、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0)皖0291民初444、445、446號
特此公告。
安徽夢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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