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该怎么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该怎么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或者指定特定人员,遵照特定理念、依照特定程序专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包括办案主体、办案范围、办案机制、办案程序和办案理念的专门化等。其中,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和队伍的专门化是前提和基础,有了相应的机构、组织或专门人员,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程序、机制切实落地。此外,有了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才能进一步谈专业化、规范化问题。

  首先,专门化是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既要遵循司法规律的一般性要求,更要体现和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特殊性,强调和注重恢复性、预防性。任何具有自主意识的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触犯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修复社会关系和秩序,手段包括惩罚、救济、预防等。基于上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内容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差异。对待成年人犯罪,依其行为的严重性施以惩罚措施,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实现遏制再犯的目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则更加强调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根据其心理行为偏常进行必要的干预,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最终同样实现社会防卫的功能。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司法规律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其次,专门化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仅依法查明事实、收集或核实证据,还延伸出两项重要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帮助涉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一方面,通常来说,心理行为偏常是一个由轻及重、不断恶化的过程,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是从一些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轻微违法开始的。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注重早期介入,建立分层级的干预措施和体系。另一方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终极目标是矫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进行大量的案外工作,包括跟踪帮教以及链接资源等。办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办案人员需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开展一些延伸性工作。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为例,研究表明性侵会对儿童产生持久影响,可能直到他们成年以后都难以消除。如果未接受适当的干预和治疗,在未来的很长时间都会表现出严重的症状,到青少年时期会用外化的不良行为来表达内心的痛苦,比如吸毒、违法甚至自残,进而出现抑郁及反社会行为。可见,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专门化是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探索的最佳选择。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率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7.24%降到2016年的3.61%。虽然其背后原因是综合性的,但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肯定是最重要因素之一。地方的司法实践一次次证明,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水平高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司法保护越有实效。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为例,自2014年7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以来,海淀区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从2015年的17%下降到2016年的2%。再以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从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以来,全县涉未案件同比下降60%,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40%,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年均下降36%。专门化的方向是正确的,是成功的。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全面深化改革时曾强调,“过去确定的东西,正确的,就要坚持下去”。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推向更高水平。

  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不是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要成立专门机构。各地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采取多元化保障措施,比如集中管辖、成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和检察官办案组等。具体来说,建议如下:

  第一,公安部内部整合设立“未成年人警务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的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禁毒等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参照公安部的设置,省级、州市级公安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和专门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多的区县,公安(分)局成立未成年人警务大队,承担相关职责。在暂不具备条件或者案件数量不多的区县,公安(分)局成立专门的中队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正式的内设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厅”。省级和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编制在50人以上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保障有科学合理数量的编制与员额;在案件量小的基层检察院,设立未检检察官办公室,直接对接主管检察长。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授权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坚持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在案件量有限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的审判组织,专职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探索试点专门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法院,下设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家事案件审判庭。

  第四,司法部在原有机构基础上优化整合,设立“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事务服务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矫治工作、指导和管理收容教养工作的执行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参照设立相应处室,承担相应的职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未成年人的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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