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取消該審核項目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主管稅務機關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工作:
1、建立虧損彌補臺帳(已實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區,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報表的動態對比來替代臺帳),對企業虧損及彌補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2、及時瞭解掌握各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3、對與行業生產、經營規律和利潤水平差距較大的企業,以及連續虧損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瞭解虧損的真實原因,特別是對其發生的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合理性等加強檢查監督;
4、發現虛報虧損的,應及時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涉嫌偷稅的,應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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