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手拿10萬元的借條,將已婚情人阿軍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剩餘款項,阿軍辯稱這是被迫給對方的分手費。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之間的特殊關係,以及關係存續期間的相互轉賬總金額相當,不能認定實際借款行為的發生,借貸關係不成立。找法網小編立即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原告陳某與被告阿軍(已婚)一直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後因陳曉懷孕,由於阿軍不同意與妻子離婚,陳某要求阿軍出具一張借款100000元的《借條》給她。兩人分手後,陳曉多次拿借條找阿軍索要100000元分手費,甚至讓催債公司上門催債、跟蹤其家人。找法網為您整理了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民間借貸的含義等相關內容。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成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1、形式要件
即達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2、實質要件
即款項的實際交付。
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特徵,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
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在借據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
而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憑證、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並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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