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有“選擇”就有“籌劃”,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的選擇點!

有"選擇"就有"籌劃",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的選擇點!

有“選擇”就有“籌劃”,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的選擇點!

業務案例

某房地產企業開發的一處房地產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1.5億元,開發該項目發生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1億元,發生銷售費用0.15億、管理費用0.1億元、財務費用0.2億元(直接向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

那麼,這些費用,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到底該如何列支呢?

政策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項目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項目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有“選擇”就有“籌劃”,房地產企業利息支出的選擇點!

選擇與解析

1、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實際累計發生0.25億元, 根據政策規定,限額內可扣除費用為 2.5億元×5%=0.125億元;

2、利息支出:

(1)如果按政策規定,限額內可扣除費用為2.5億元×5%=0.125億元;

(2)如果能夠提供金融機構支付明證,則按實際發生利息0.2億元據實列支;

通過對以上政策及發生費用的分析,我們得出如下籌劃結論:

1、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採用的是“計算扣除”,而非“限額內據實扣除”。

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項目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至於企業實際發生多少?所發生的費用是否符合費用列支規定,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不會過多核實。

當然,在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時,卻沒有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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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利息費用,如果是支付給金融機構,可以據實列支。也就是說,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可以超過“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項目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扣除。

如果利息費用,不是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而是自有資金或關聯企業借款,那麼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項目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內計算扣除,至於企業實際發生多少?所發生的費用是否符合費用列支規定,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務也不會過多核實。

當然,在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時,也沒有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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