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王幼柏律師成功案例: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離婚時到底算誰的?


作者介紹:王幼柏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臺《律戰行動》、《法治時空》欄目專家點評律師,帶領團隊專注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每晚收看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即可關注王幼柏律師)

王幼柏律師成功案例: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離婚時到底算誰的?

王幼柏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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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的辯護”系列之一

我們先來看看兩條截然不同的婚姻法解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那麼問題來啦。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如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給自己子女的情況下,

該出資算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而如果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該出資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出資購買的不動產也應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兩個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釋,導致各位吃瓜群眾,甚至有些法律人士摸不著頭腦,到底適用哪一條法律規定?

王幼柏律師成功案例: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離婚時到底算誰的?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王幼柏律師先從自己經辦的一個真實案例談起。

一、郎才女貌,才子佳人,這是一段讓多少人羨慕的婚姻

這個故事還要從2010年談起。

曉斌和小蘭均出生於北方的吉林省長春市。讀書時期,曉斌是小蘭的學長,但基本上兩人沒有什麼交往,只是因雙方母親曾是同事而認識而已。

曉斌2010年大學畢業考取了廣州一家公務員單位,來到了繁華的羊城工作。小蘭母親經常聽曉斌母親說起兒子在廣州混得怎麼好、廣州適合年輕人發展、廣州氣候好適合人居住等等話語,就叫小蘭辭職去廣州發展,並託付曉斌照顧好小蘭。

2012年春節一過,小蘭就來到廣州,在曉斌的幫助下,在一家外資企業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兩位年輕人因為這樣就慢慢接觸多了,自然而然地就走到了一起。

2013年冬天,兩位年輕人領取了結婚證,並在廣州一家五星級酒店舉辦了一場豪華的婚禮。

2014年10月,小蘭父母出資為女兒女婿在廣州天河區購買了一套價值五百多萬元的房產,登記在小蘭一人名下。

2014年12月,曉斌還不滿30歲,即被晉升為副處級領導幹部。小蘭也於同年生下了一個寶貝兒子。

男方年輕有為,並喜得貴子,女方貌美如花,夫妻倆還在廣州這樣的大城市擁有自己的房產,這樣的婚姻讓多少人羨慕呀!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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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意外的通話,妻子發現丈夫婚外情。王律師教女方取證,握下男方出軌鐵證

2015年一天晚上,兒子突然發高燒,讓小蘭心急如焚,首先想到的還是丈夫。

電話撥過去,掛了,再撥過去,還是掛了。小蘭只能馬上打的士送兒子去醫院。

到了醫院,兒子上吐下瀉,小蘭慌了,繼續撥打丈夫的電話。這次電話通了,但裡面傳出的竟然是曉斌和一個女人在打情罵俏的聲音……

等兒子燒退了,病情穩定後,小蘭抱著兒子打的回到家,已是凌晨兩點。兒子安然入睡後,小蘭卻睡意全無,索性在客廳坐著,漫無目的地胡思亂想,她腦子裡反覆迴盪著剛剛聽到的一切。這個女人是誰?她和曉斌是什麼關係?如果不是他們按錯接聽按鍵,小蘭根本不會想到自己的婚姻已經走進了第三者。小蘭思索良久,想象著各種可能,她想知道真相,雖然她一時還無法接受最壞的結果。

一夜未眠,小蘭一早來到律所找到王律師。王律師給了小蘭兩個建議:一是要強忍著心中的憤怒和痛苦,好像什麼也沒有發生;二是可以偷偷在男方的車上放置錄音筆,看看是否可以收集到男方的出軌證據。

小蘭顧慮:這樣的行為算不算侵犯男方的隱私權,這樣取得的證據算不算非法證據?

王律師解釋道:只要在自己家裡、車上等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域內,使用市面上可以公開合法出售的錄音筆、攝像頭等取得的證據,一般情況下被認為是合法的,往往會被法院採信。

終於,取證得到了答案——錄音記下了曉斌和一個陌生女人的不軌行為。

跟父母商量之後,小蘭決定離婚。讓小蘭有些意外的是,她與曉斌攤牌後,曉斌矢口否認有婚外情的事實,對小蘭離婚的要求更是沒給出確切的答覆。感情受了傷害,拖下去也沒有意義,小蘭於是委託王幼柏律師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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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審第一個回合: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王律師巧用男方婚外情證據和談判技巧,迫使男方同意離婚

王律師代理小蘭的離婚案件後,一週之內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中,有意不提交男方婚外情的相關證據。

兩個月後,本案如期開庭。王律師宣讀完離婚起訴狀後,接下來是男方答辯。男方當場回答:“我不同意離婚!”這早已在王律師意料之中,王律師當場提交了男方婚外情證據——男方在車裡與其他異性的曖昧露骨的錄音。這讓男方很是意外,馬上羞紅了臉。他和代理人耳語一番之後,向法庭提出要求給予他們舉證期。審判長同意,讓男方回去聽完錄音,擇日繼續開庭。

在第二次開庭前,王律師教女方向男方表明她的態度:第一,她堅決要離婚,因為不能忘記男方出軌帶來的傷害,這樣下去對彼此不好;第二,婚外情證據會嚴重影響公務員的職務和晉升,尤其是男方年紀輕輕,已經是副處級領導幹部。考慮到大家夫妻一場,加上男方是孩子父親,她不想去男方單位舉報,但男方也要理解女方的善意,答應她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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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審第二個回合:男方被迫同意離婚,但要求分割女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兩條婚姻法規定的激烈碰撞,本案到底該適用哪一條

不久,第二次庭審如期到來。雖然男方的代理律師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否認,但這份證據已經達到了目的,男方同意離婚了。

但庭審中,男方及其代理律師對於男女雙方婚後購買的登記在女方名下的位於廣州天河區那套房產,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堅持要求平均分割。

在法庭上,男方和其代理律師胸有成竹。他們慷慨陳述:其一,該房產是男女雙方婚後購買,不管登記在誰名下,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女方說是其父母全部出資購買,但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其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即使是女方提供證據證明其父母有出資,女方父母的出資也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基於以上三點理由,該房產就應該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男方應當分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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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男方及其代理律師的論辯邏輯似乎非常嚴密,給我方設置了三大“防火牆”,如果他們提出的以上問題解決不了,該房產男方就要分去一半,而該房產現在已經漲到一千萬元以上。

這是小蘭一家最擔心的。小蘭父母傾其畢生積蓄在小蘭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子就成了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這結婚沒幾年,曉斌就要拿走一半,何況男方還是背叛婚姻的重大過錯方,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王律師不慌不忙,立即搬出了另一條司法解釋作出回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律師當庭繼續擲地有聲解釋道:對於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儘管《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不一致,但並不矛盾。在司法實踐中,要判斷婚後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到底適用哪一條款,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關鍵在兩個區分點:一是房產是不是登記在出資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個就是要看是不是

“全額出資”。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儘管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該出資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並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即應當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該房產應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男方代理律師繼續抗辯道:首先我們堅持該案應該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其次,對方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房產由女方父母出資購買。所以,該房產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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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蘭父母出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案情撲朔迷離,購房款證據調查取證一波三折

“房子是我父母一輩子的血汗錢買的,一定不能判給他!”小蘭焦急不安地對王律師說,“何況這段婚姻他是過錯方,我們就要在房產問題上寸步不讓。王律師,您一定要幫我打贏這場官司,為我討回公道呀。”

事實過程似乎很清楚。小蘭父母考慮到小兩口剛剛結婚不久,租房也不方便,就傾其五百多萬的一生積蓄,在廣州市中心給小兩口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且,因為當初小蘭他們小兩口感情比較好,父母當時並沒有留一個心眼,所以,沒有明確表示這五百多萬購房款是借款還是贈與,也沒有寫借條或者贈與協議等,這為案件爭議的房產定性帶來了較大的難度。

擔心房產旁落,小蘭情緒非常不穩定。一天,她很著急打電話給王律師:“王律師,我和我父母今晚簽了一個贈與協議,約定父母出資購買房產是對我個人的贈與,我們三個人都簽名了,日期寫當時購買房產的時間。這樣不是就可以了嗎?”

“小蘭,證據絕不能造假,否則會承擔非常不利的後果!”王律師嚴肅地告誡小蘭。

王律師胸有成竹告訴小蘭:“現在房產登記在你一方名下,這已經滿足了一個條件,我們現在要做的是,找到你父母全額出資給你購買房產的證據。如果能夠找到,我們這個案件是完全可以勝訴的。”

然而,本案恰恰就是在重要的出資證據上出了問題。

這套房產現在市場價1100萬元左右,而當初購買該房產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價是530萬元。雖然房屋買賣合同是小蘭一人名字,房產也登記在小蘭一人名下,但是小蘭父母當初給開發商支付購房款並不是一次性付清的,而是分了幾期。並且要命的是那些轉賬憑證也都不見了,唯一留下的就是幾張發票、收據而已,並且這些發票和收據都是寫著小蘭的名字,不能證明該房產是父母出資購買,倒是可以證明該房產是小蘭婚後購買。怎麼辦?怎麼辦?時間過去幾年了,銀行轉賬流水能不能調出來?

王律師首先還是交代小蘭父母馬上打出轉賬的銀行流水,並且王律師還特別要求銀行流水必須打出收款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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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盡周折,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了。但還是出現了問題:(1)打印出來的銀行流水一共三筆,分別是2014年10月6日的300萬元,2014年10月26日的200萬元,2014年11月26日的25萬元。其中,第一筆銀行轉賬憑證比較清晰,轉賬人是小蘭母親,收款方是開發商。但是,另外兩筆流水只能顯示小蘭母親提取了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但沒有證據證明該兩個現金給了開發商;(2)三筆流水合計金額是525萬元,但合同價是530萬元。

這些銀行流水成了考驗王律師的一道難題:一是如果我們不能證明小蘭母親後兩筆提現的200萬元和25萬元是用於購買該房產,那麼因為小蘭父母是部分出資,法院就會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最後判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即使是我們全部可以證明以上三筆轉賬都是小蘭父母出資用於購買該房產,但因為還差5萬元,也不能完全證明小蘭父母是全額出資。

後來,經過了解,第一筆轉賬300萬元是父母和小蘭親自去開發商處,由小蘭母親刷卡的。第二筆200萬元和第三筆25萬元是父母回到吉林長春,為了省手續費,母親從銀行取現金,存入小蘭的銀行賬戶裡,再由小蘭在開發商那裡刷卡的。而總金額為什麼還差了5萬元呢?一是因為2014年國慶節,小蘭父母和小蘭一起去看房,小蘭母親給開發商付了3萬元現金作為定金;二是小蘭母親在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萬元現金的當日,在同一個銀行的ATM機存了現金2萬元到小蘭賬戶。

事實似乎很清楚,但我們需要證據證明以下幾個問題:(1)我們怎麼證明小蘭母親提取的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就是給了小蘭購買該房產?(2)即使是可以證明該200萬元和25萬元給了小蘭,小蘭有沒有專款用於購買該房產?這裡面有沒有挪用或混雜小蘭自己的錢款?(3)怎麼證明小蘭母親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萬元現金的當日,小蘭賬戶存入的2萬元現金是其母親存入的呢?(4)3萬元定金因為是現金給付,怎麼證明是小蘭父母給的?

以上問題要解決非常困難。只要有一個問題證明不了,出了漏洞,我們就不能證明該房產是由小蘭父母全額出資,該房就要變成小蘭和曉斌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案就要面臨敗訴的風險。

那怎麼辦?該案好像瞬間走進了死衚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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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王律師苦心構建證據鏈,案情終於峰迴路轉,柳暗花明

首先,針對小蘭母親提取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是否是存入小蘭賬戶的問題,王律師要求法院開具律師調查令,王律師去銀行調取了當初小蘭母親辦理業務的回單。回單非常清晰顯示小蘭母親提取了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存入到小蘭的銀行賬號,回單中還有小蘭母親的親筆簽名。

其次,針對小蘭有沒有把母親存入的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專款用於購買涉案房產的問題,王律師要求小蘭打印出從小蘭母親存入200萬元和25萬元現金當日開始至小蘭支付購房款當日這個區間的銀行流水。最後分析該流水,小蘭並沒有挪用或混雜自己的存款,其母親存入的現金很清晰地顯示為最後流向了開發商賬戶。

然而,小蘭母親2014年11月26日提取25萬元現金的當日,小蘭賬戶存入的2萬元現金是否是其母親存入的呢?要解決此問題好像是不可能的。為什麼呢?其一,小蘭母親是通過ATM機存入的,當初存入的回單沒有了。即使是有,我們也不能證明該筆錢是小蘭母親存入的,因為眾所周知,ATM機打印出來的回單是沒有簽名的。有人說,我們可以調取當初小蘭母親存款時的錄像。我想說的是,朋友們太天真啦。因為時間過去了幾年,銀行監控系統錄像保留時間不可能這麼長;其二,我們分析小蘭的銀行流水,只能顯示2014年11月26日其銀行賬戶有一筆2萬元的現金收入,也沒有顯示是誰存入的。

該案突然陷入了不可能辯的境地,王律師苦思冥想,一時也想不到更好的解決方法。王律師索性暫時先放下這個問題,集中精力解決3萬元定金到底是否是小蘭父母給付的問題。

王律師來到涉案房產的開發商辦公處,找到當時的銷售顧問,詳細瞭解了當初小蘭和其父母購房的全過程。銷售顧問清楚地記得,是她親自帶著小蘭及其父母看房、訂房、簽署認購書、給付定金等等,3萬元定金是小蘭母親用現金親自支付的。王律師請求銷售顧問寫好證人證言,並請她出庭作證。

現在就只剩下最後一個難題,小蘭賬戶存入的2萬元現金是否是其母親存入的問題。

這不太可能解決的難題最終可以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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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庭審第三個回合:王律師把不可能的辯護變成可能,最終案件取得了完勝

第三次庭審如期進行。

王律師在法庭上提交了一系列銀行流水和回單等證據,包括申請出庭的證人也做了如實陳述,證明3萬元定金是小蘭母親現金支付的事實。男方及其代理律師在如此確鑿的證據面前,也不能提出有效的抗辯。通過當庭一項項計算著小蘭母親支付現金的項目,與合同中所記錄的房價總額還是相差2萬元。

審判長髮問:“原告(即小蘭),你有證據證明你賬戶2014年11月26日存入的2萬元現金是你母親存入的嗎?”

“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該2萬元是其母親存入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告的代理律師洋洋得意地附和道。

王律師胸有成竹地陳述道:“其一,從目前的證據來看,已經完全能夠證明房子是由原告(小蘭)父母出資購買的。至於僅剩的2萬餘元現金付款相對於已經證實的528萬元的付款和原告父母購房的事實來講,不能改變對房產的定性;其二,請仔細看看原告(即小蘭)的銀行流水,在2014年11月26日原告那筆收到的2萬元現金的流水中,我們可以看到‘交易代碼’為××××,和同日原告母親現金存入25萬元的‘交易代碼’是一致的。通過我們最終查詢,該交易代碼是中國銀行長春市某某支行的代碼。由此可以證實該2萬元現金和原告母親的25萬元是在同一天在同一個銀行網點存入的;其三,我們當庭提交的證據證明(小蘭單位出具的考勤記錄和證明),原告當日是在廣州單位上班,並沒有請假。所以原告是不可能回到長春該銀行網點存錢;其四,2014年11月26日原告母親存入的25萬元和該2萬元現金存入的時間相差十幾分鍾,並且是在同一個銀行網點,完全可以推斷該筆現金存款就是原告母親存入的這一事實。”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採信了我方所提供的所有證據和王律師的觀點,認可全部房款為小蘭母親個人支付。因此,法院確認該房產是小蘭父母出資為小蘭購買的不動產,應視為小蘭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即小蘭的贈與,屬於小蘭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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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語

本案中,如果不是王律師無數次反覆研究小蘭和其母親的銀行流水,也不會發現兩筆存款的交易代碼是相同的。一個律師為了打贏一場官司,需要付出多少重複枯燥的核對和求證,為的就是案件的峰迴路轉,柳暗花明。

如今,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產的情況十分普遍,如何保護房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王律師建議:如果有條件就在子女婚前購置,這樣不管是部分出資,還是全額出資,都算子女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子女婚後購置,建議簽訂一個贈與協議,最好去公證處公證,明確約定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覺得這樣不利於家庭和諧,也可以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在全額出資的情況下,保存好付款憑證,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即便今後有糾紛,也會被法院認定為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本案來源於王幼柏律師經辦的真實案例,為保護隱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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