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覆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8月23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下發的上證公函【2018】2417號《關於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職情況的問詢函》(以下簡稱“《問詢函》”)。現將《問詢函》提及的有關內容回覆如下:

一、公司董事劉玉林未出席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未委託代表出席,未在定期報告披露前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亦未審議關於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的議案。請劉玉林說明具體原因,明確說明作為公司董事是否履行了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否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請律師發表意見。

董事劉玉林:本人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表出席。作為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第3.1.5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的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本人保證以後履行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請董事劉玉林對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作出確認。

董事劉玉林:根據《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的有關要求,在全面瞭解和審核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後,我認為:公司嚴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制度規範運作,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保證公司2018年半年度報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請公司自查並說明本次董事會召集和召開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請律師發表意見。

公司於2018年8月20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並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及高管。本次董事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有關律師意見詳見公司與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關於上交所對江蘇陽光董事履職情況的問詢函的法律意見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28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