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品牌相同投標人不同 處理節點有講究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使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

綜上所述,這一規定涉及投標人數和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兩個問題,為了便於討論,先假定一個最高限價100萬元的貨物公開招標政採項目,有甲、乙、丙、丁四家參與,報價分別為89、90、95、93萬元,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由此討論以下三個問題:

問題1:在符合性審查後才能對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進行評判嗎?

從87號令第三十一條字面看,是在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後才啟動對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的評判,但是否意味在符合性審查前不能或不需啟動呢?

個人認為有必要啟動。在案例中如果甲、乙、丙三家正好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那本項目將因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因此,在符合性審查一開始便啟動對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的評判,對由此導致流標的項目就不需再繼續評審。但須強調的是,此環節的評判僅是對家數進行判斷,不需要也不能進行誰參加後續評標和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的評判,否則會產生不同評判順序導致不同評審的結果,嚴重影響評審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一定要遵循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評判的法定順序。

問題2:在符合性審查後,即對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進行評判嗎?

仍從87號令第三十一條看,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採購項目在通過符合性審查後即進行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評判,判斷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誰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上述案例中,如甲、乙兩家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那麼投標人甲是不是一定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呢?個人認為不一定。如果投標人乙正好符合須落實政府採購相關政策(例如享受小微企業價格扣除10%),就應當以落實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後的價格作為報價排序,投標人乙會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否則,剝奪了投標人乙享受政府採購相關政策的權利,這樣也是與採用綜合評分法時政策一致(因為綜合評分法在評分時已經落實了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因此,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採購項目,在符合性審查後,應先落實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再進行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評判,最後才進行中標候選人排序。

問題3: 得分相同時處理順序怎樣才正確、合理?

本文假定的案例採用綜合評分法時,如果甲、乙兩家屬於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且評審得分相同。那麼,出現此情形在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評判及中標候選人排序時,環節處理順序怎樣才正確、合理?

87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綜合評分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後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

第五十七條規定,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並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兩條中均規定“得分相同”的處理辦法,但這兩法條所述的處理對象不同,三十一條是處理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得分相同時誰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問題,五十七條是處理對已經獲得中標候選人推薦資格的投標人得分相同時的排序問題。因此,這兩個環節的處理是有先後順序的,應先處理“推薦資格”,再處理“排名順序”。值得建議的是,招標文件可以統一規定“得分相同時均以報價低者優先”,這樣統一規定方便記憶和執行辦法統一。

對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情形評判運用到非公開招標方式中,上述三個問題的處理辦法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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