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物業“轟不走”應有“法”治

中消協發佈的《國內部分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調查體驗報告》指出,一些新建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存在與開發商合謀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形成事實壟斷,說不得、轟不走的問題較為嚴重。這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建議加快完善法律標準嚴格監管執法。

對於小區物業服務差,卻又轟不走的問題,確實需要依靠法律進行治理。一方面,物業公司被業委會解僱之後拒絕退出,導致新聘用的物業公司進不來,這樣的情況嚴重擾亂了物業市場秩序,損害了業主利益,需要重典治理。另一方面,現行的法規對於拒不退出的“賴皮”物業確實缺乏懲治措施,雖然最終業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業主往往是分散的個體,何況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堤壩,此前應該有行政處罰的諸多手段。

近日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管理人的,物業管理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並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對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這個思路就很好。畢竟,對賴著不走的物業公司進行經濟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就應該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決定解僱或者聘用物業公司之後,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辦事。既然有如此規定,合同中的一方豈能賴著不走?

當然,幾乎所有的被解僱的物業公司,都會提出自己“不走”的理由,這就是“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之類的遺留問題。這並不是物業公司拒不離開的理由。物業服務費糾紛是“債權”,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退出小區行使的是“物權”,一碼是一碼,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

(作者地址:江蘇省東臺市東臺鎮長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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