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上海出臺貸後風險管理規範,目前上海的網貸平臺還在暴力催收嗎?

上海出臺貸後風險管理規範,目前上海的網貸平臺還在暴力催收嗎?

先出臺債後催收自律公約,後出臺貸後風險管理,那麼出臺了這麼多相關的文件指引,暴力催收仍舊不斷,這樣問題讓借款人維權組織以及眾多借款人很頭疼的問題,甚至很多地方的執法部門也為此感覺到頭疼甚至很憤怒,由於網貸平臺的暴力催收引起的報案熱潮仍舊困擾著地方的執法部門,因此很多地方執法部門表示,暴力催收成員一般性都是在三個人以上,根據目前的情況,暴力催收成員所做的事情嚴重了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不是整治網貸平臺就能解決的問題,這些人利用互聯網軟件甚至網絡電話、呼死你軟件、短信註冊機等等相關的軟件,大肆的販賣甚至共享借款人的個人信息,違反了相關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這樣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定要發揚法律的權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允許任何人挑戰道德底線和法律法規。

上海出臺貸後風險管理規範,目前上海的網貸平臺還在暴力催收嗎?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電信等單位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將受刑罰明確的有提到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借款人的信息基本屬於透明化,甚至以招標形式在互聯網是買賣,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存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避免違法犯罪人員觸碰和得到個人信用信息,來做違法的事情,這個問題不解決,如何安全保障個人信息就是一紙空話,保障個人信息安全首先要先立法保護,再著就是如何在共享後個人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出發標準。

根據報道,自2003年起國務院就委託有關專家開始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2005年專家建議稿已經完成,並提交國務院審議,啟動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立法程序。在每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大聲疾呼。這都在相當程度上折射出,我國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和濫用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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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我國的法律中還沒有關於個人信息的專門規定。以往第101條關於個人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這樣籠統而模糊的規定,已顯得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至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所確認的"隱私權",只有當個人信息確實被侵犯,併發生了實際損害之後,才能主張侵權責任賠償,這樣的保護既不及時便捷,也談不上足夠有效。

2008年8月25日,首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專門增加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與公共服務單位收集與儲存個人信息本意是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及效率,可是另一方面,也使個人信息洩露成為可能。世界上國家或地區已經有超過50個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通過限制公權力的途徑來保護個人信息已經是通用做法。在這樣的背景下,草案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極具現實針對性。刑法的作用也僅侷限於防範、阻止和懲罰犯罪行為。而現有刑法的規定集中於規範公權力,對於尚未觸犯刑律的行為,再威嚴的刑法也無能為力。刑法與個人信息法的組合乃至信息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形成才是改變信息保護失序環境的根本。

在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上,我國基本還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個人信息在收集、處理、傳輸和利用等環節中。概括起來,對網絡隱私權的侵犯主要表現在:非法獲取、傳輸、利用用戶的個人數據資料、非法侵入用戶的私人空間、干擾私人活動以及破壞用戶個人網絡生活的安寧和秩序等方面。

涉及這一問題的,只有信息產業部於2000年11月7日發佈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提及"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洩露",違反此規定者,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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