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崔永元曝光范冰冰“陰陽合同”得到稅務總局迴應

金羊網訊記者嚴麗梅報道:知名主持人崔永元連日來在微博上爆料女演員范冰冰疑似以簽訂“大小合同”方式逃避稅問題引發網上熱議。6月3日,稅務部門對此事有了正式回應——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網上發文表示: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同時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的稅務律師表示,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稅,首先要確定其是否是本次爆料交易的納稅責任主體。

江蘇地稅已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在表態中,國家稅務總局還表示: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6月3日,江蘇省地稅局也在其官網上表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江蘇省地稅局已組織主管稅務機關等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在獲知稅務部門已介入調查取證後,崔永元在回應《成都商報》記者的問題時說:“這是個好事!”他表示,無錫當地稅務部門如果真要調查此事,首先應該給自己聯繫核實。崔永元稱,如果稅務部門和他聯繫話,他會告訴稅務部門怎麼查,並且會一查一個準。

截至記者發稿時,除了5月29日針對崔永元微博爆料范冰冰簽訂“大小合同”發表了“嚴正聲明”外,目前范冰冰及其工作室對此事尚未作出最新回應。

崔永元曝光因電影《手機》結下舊怨

因為電影《手機2》於5月10日宣佈開拍,讓知名主持人崔永元10多年前與電影《手機》導演馮小剛、編劇劉震雲結下的一段舊怨再發新芽,不過,崔永元將“打擊”對象主要瞄準了《手機》及《手機2》的主演之一范冰冰:

5月25日,崔永元在微博上發聲:“一個真敢要,一個真敢給”。同時配發了一張有演出合同部分內容的掃描件,其中包括甲方付給乙方酬金共計1000萬元整等內容。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再發聲:“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1)”。同時配發的五張內容未全部顯示的合同掃描件,其中關於“酬金及支付方式”的合同內容顯示與范冰冰有關。該合同寫到:“甲乙雙方確認聘任關係後,按照本合同規定安排范冰冰於本合同約定聘用期內參加本片的演出工作,甲乙雙方約定本片甲方(或甲方的劇組專用賬戶)以轉賬方式支付乙方酬金為共計人民幣壹仟萬元整(現金稅後款)。乙方將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稅金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方。”該合同內容還包括工作條件和費用負擔,如造型、化妝師、乙方及隨行人員住宿標準、膳食標準等相關內容。

5月29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又寫到:“猜猜看:一個人演一齣戲,為什麼要籤兩份合同?行話,這叫一小一大雙合同。小的不怕曝光,因本人號稱值千萬。而大合同是五千萬元。1+5=6天哪,這也不行那也不幹,就拿走六千萬元人民幣。現在問題來了,那五千萬為什麼要偷偷摸摸拿?怕啥?還有,拿下六千萬元以後,這哥們兒只在片場演了……4天。”同時,還配發了一張疑簽名被塗抹不全的“授權書”掃描件,內容是“現本人同意授權工作室代理演員合同中本人的全部工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指派本人在該影片中飾演的角色,代收演員合同項下報酬等”。隨後,崔永元又貼出了三張大部分內容被塗抹合同掃描件,內容涉及甲方支付乙方藝人出演影片的酬金及支付方式的規定。

6月2日,崔永元繼續在微博上貼出三張大部分內容被塗抹的合同掃描件,並說道“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

崔永元連續爆出的猛料,讓“崔永元炮轟范冰冰”登上微博熱門話題榜,其事態發展也為公眾所關注。

稅務律師分析明星“陰陽合同”涉稅問題

6月3日,長期從事稅務案件法律事務的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石淼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分析了此次“崔永元炮轟范冰冰”中公眾最關心的幾個涉稅問題。

關於“大小合同”,石淼解釋,崔永元微博中引起大家爭議與質疑的明星簽訂“大小合同”,主要指的是目前一些納稅人為了隱瞞其真實經營收入,故意簽訂兩份交易金額不同的合同,並將其中金額較小的那份合同用作納稅申報之用,以此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顯然,此類合同是違法的。

至於現在許多明星、名人、專家學者在對外提供勞務活動中,與邀請方約定拿的酬金是稅後款,把稅負轉嫁給邀請方的問題,石淼表示,目前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是,此類稅負約定作為民事主體之間的自由約定,只要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那麼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法律上也是認可的。但納稅義務屬於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法定義務,關於稅款實際負擔主體的民事約定並不能實現法定納稅義務的轉移,稅務機關仍然有權對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追繳稅款。當然,納稅人在補繳稅款後可能依據該民事約定向對方主張索還已繳納的稅款。

如果崔永元曝光的情況屬實,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稅?如果范冰冰涉嫌偷漏稅,將會面臨怎麼的法律責任?

石淼認為,確定范冰冰是否涉嫌偷漏稅,首先要確定其是否是崔永元本次爆料交易的納稅責任主體。當年“劉曉慶稅案”中也正是因為法律責任主體是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而非劉個人,因此劉曉慶最終得以免於牢獄之災。

“雖然崔永元在其曝光的合同中隱去了合同的實際簽訂主體,但從其中保留的發票開具、藝人待遇等條款約定可以看出,范冰冰本人並不是合同的締約主體。”石淼說。

石淼指出,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的信息看,在江蘇無錫,與范冰冰密切相關的從事演藝經營的經濟主體主要有兩家:一家是其本人投資成立的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一家是其擔任法人代表的有限責任公司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因此,在具體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分為兩種情況處理:1、如果是其本人工作室作為簽訂主體並且實際收取勞務報酬的,鑑於目前個人獨資企業是對投資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范冰冰本人將直接成為納稅責任主體,此情形下范冰冰未來面臨著偷稅定性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風險;2、如果是范冰冰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作為簽約主體並實際收取報酬的,那麼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及責任主體應當是該有限責任公司,范冰冰作為法人代表並不需要對公司的偷漏稅行為直接承擔稅法上的行政責任。

“如果未來范冰冰或者其投資公司被有關單位定性為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那麼,范冰冰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法人代表最終是否實際承擔責任,要看個案具體情況)。當然,鑑於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名及其構成要件作了修改,即使有關責任主體此後被稅務機關定性為偷稅,但只要其在稅務機關處理後按期補繳稅款、罰款的,並且在五年內沒有因為偷稅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稅務機關二次處罰的,范冰冰本人及其公司未來實際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並不大。”石淼分析。

但如果在五年內因為偷稅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稅務機關二次處罰的,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稅務部門介入調查後,調查取證會走怎樣的程序?

石淼介紹,從目前已知的信息看,本案尚處於事實的初步調查核實階段,稅務機關並未作為涉嫌偷稅案件進行正式立案。當然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作為主管稅務機關,在調查階段可以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等條款規定,依法檢查涉案單位的會計賬簿與記賬憑證、責成其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資料、詢問其與納稅有關的情況等等。如果在進一步檢查中發現其確實存在故意隱瞞應稅收入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違法情形的,則未來徵管分局可能會將本案作為涉嫌偷稅案件移交當地稅務稽查局進行後續的調查處理。

崔永元曝光范冰冰“陰陽合同”得到稅務總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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