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土地征用与征收,不可忽视的几点,楹庭律师告诉你真确的答案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与征收,不可忽视的几点,楹庭律师告诉你真确的答案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条。

【指导案例】

赵继承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防沙林场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抗字第29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人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要求发包方支付有关补偿费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2辑(总第3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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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点】

1.适用征用规定应注意区分征用与征收的异同。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情况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征收限于不动产,而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2.当事人不服征用决定或者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

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代表国家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关系。因此,征用的具体问题应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进行规范,以维护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3.对被征用人给予补偿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征用是基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征用平时不得采用,而仅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征用的目的是取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因此,在紧急情况消失后,政府应当将财产返还被征用人,并补偿被征用人所受到的损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补偿,给予补偿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要点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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