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挪用公款罪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

2.犯罪客体的不同

(1)贪污罪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额度所有权;

(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3)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3.犯罪主体不同

(1)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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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1)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

(2)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一般只是公款;

(3)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

5.犯罪手段不同

(1)贪污罪,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将公款据为己有,因此常常采取抹账目等方法

(2)挪用公款罪,则采取挪用的手段,将公款为个人暂时使用,一般不涂改账目,有账可查。

(3)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为己有,即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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