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5〕382號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界定條件
退休人員再任職也是有相關條件的,如何界定呢?
文件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文件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
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親,覺得不錯,請點一下❤呦~
閱讀更多 奉賢稅務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