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 新婚姻法:房產證不管寫誰,房產分割都不受影響

隨著新婚姻法在房地產方面的進一步深入研究,以後無論房產證寫說的名字,也不會影響人們進行房產分割。這個新婚姻法可謂是為人們打了一顆強心針。

新婚姻法:房產證不管寫誰,房產分割都不受影響



房價不斷增長,房產在普通老百姓家庭財富佔比越來越高,據相關數據顯示,房產佔整個家庭資產的比重達到70%以上,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需要花人生最好的所有光陰才能還完房貸,房產最終才屬於自己。所以,人們對房產的佔有、使用和處分都非常謹慎。

在中國人傳統觀念中,或者在舊婚姻法影響下,很多人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我們在房產證上登記了誰的名字,都可以獲得房產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特別是現在年輕人在談婚論嫁時,仍然為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而爭論不休,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很有可能分道揚鑣。

實際上,大家之所以對房產證上寫不寫自己名字如此在意,主要原因不外乎於此:房屋產權擁有方擔心未來婚姻出現問題而“人財兩空”,爭取要加名字方把是否加名字視為對方願不願意給自己保障的實際表示。雙方的訴求不一,出現分歧也就再正常不過了。不過,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這一切都迎來改變。在相關司法解釋及其運用到實際審判中顯示,即使房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也未必能分割到房屋產權。

我們知道,婚前財產最主要的標準就是要求其財產應在婚姻登記之前取得,在此之前的財產稱之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舉個例子,當夫妻一方在婚前購房且付清房款,毫無疑問,這樣的房產就只屬於購房一方。換句話說,除非夫妻雙方有其他協議約定外,在婚姻存續期間,房屋產權關係不會發生轉移。

另一種情況是,若夫妻在結婚前,一方先付首付款按揭貸款購房,而在結婚以後共同還房貸,在還貸過程中,夫妻倆分道揚鑣,結果是另一方不能擁有這套房屋產權。在現實中,如果一方不服因此打官司,一般還是會把房屋產權斷給婚前付首付款購房的一方。不過,作為房產共同還款人,是可以獲得一半的還貸款以及房產升值部分補償。

當男女雙方正式結婚以後,以婚姻登記為準,在此之後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雖然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由於房產是在婚後取得,此時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中一方的父母購買一套房子,並以自己子女名字登記,這套房子就只屬於子女,夫妻另一方是不能分割房產。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房產需要轉賣,須經夫妻一致同意才可。不過,在實際判例中,當購買方履行誠信登記手續獲購夫妻共有房產,支付價格也相對合理,這種交易就合法有效,就算夫妻一方想拿回房子,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在現實中,一些年輕人對愛情義無反顧,認定對方就是自己要託付的人。所以,為了表真心,早早就把對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但天意弄人,因為種種因素,兩人最終並未走到一起,或只形成了長時間的事實婚姻。當離婚時,獲得加名字的一方是可以分得一份房屋產權的。此時,購買房產的付款憑證就顯得尤為重要,防範於未然也是必須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產證加上子女名字後,除非有個別特殊情況,一般需到孩子年滿18週歲以後才能轉賣房子,期間,如果你手頭緊急需變現,或者想置換房產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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