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栽倒在新农村聚居区工程上的老支书——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原党总支书记刘建康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

栽倒在新农村聚居区工程上的老支书——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原党总支书记刘建康违纪违法案件警示录

基本情况:刘建康,男,1953年5月出生,江苏海门人,汉族,大专文化,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海门县(市)厂洪乡(三厂镇)富东村生产队长、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1年4月任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党支部书记;2004年9月任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11月任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党总支书记;2007年12月任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9月被免去海门市三厂镇镇西村党总支书记职务;2013年5月退休。系海门县(市)第九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政协海门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2018年10月16日,刘建康被开除党籍。

1980年8月,刘建康自到厂洪乡富东村工作起,就一直在村基层工作,历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1年4月富东村并入镇西村,刘建康当选镇西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11月,当选镇西村党总支书记。从简历可以看出,刘建康自到村一级工作,至2013年5月正式退休,长达33年的时间内一直在同一个村工作。

一位曾当选过三届县级人大代表的优秀村干部,一位扎根基层33年的老支书,一个有着42年党龄的老党员,缘何退休后举报不断,直至在退休5年之后,被开除党籍?

2005年至2008年间,海门市三厂镇(2012年,撤销三厂镇,设立三厂街道)镇西村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程,是该村原党总支书记、原村委会主任刘建康自认为其职业生涯的“高光时刻”,但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刘建康的主要问题也正是集中于此,正是这项工程为他的党员身份画上了休止符。

2018年初,在海门市纪委、监委对历年信访件开展清查过程中,一封较为特殊的信访件进入了海门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的视线。刘建康,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镇西村原党总支书记、原村委会主任,在村基层工作三十多年,自2013年正式退休后却被举报不断。面对这种反常情况,2018年2月初,海门市纪委、监委指派第五纪检监察室组成案件核查组,对案件开展初步核实。在随后1个多月的时间里,关于刘建康的一系列严重违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2018年3月9日,刘建康主动到海门市纪委、监委讲清自身存在问题。

假公济私、欺上瞒下,任性发包集体工程

2005年上半年,三厂镇镇西村被确立为海门市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刘建康对上级主管部门谎称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工程(一期)性质为村民委托建房,以此来规避招投标程序。而背后的真实原因是刘建康的私心在作祟。刘建康暗地里指使其女儿男朋友茅某承包该工程。后茅某找到个体建筑工程老板梁某某,并与其合作。2005年8月,刘建康以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梁某某所代表的南通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海门项目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从而将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建设工程(一期)发包给南通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海门项目部,而实际施工方则为茅某和梁某某两人的个体施工队。

2006年至2008年间,在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二、三、四期的工程中,刘建康明知女儿已与茅某结婚,又故伎重演,以村民委建房为名,将实为村集体工程的上述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工程直接发包给女婿茅某和建筑工程老板梁某某,四期工程量共计1900多万元,肆意妄为搞起了“面子”、“票子”两不误工程。而在上级领导询问刘建康其女婿茅某是否参与工程时,刘建康又欺骗组织,坚决否认相关事实。

搞“一言堂”、私设账户,随意支付工程款

2006年初,刘建康召开村委会会议,会上其以“推进工程进度需要”为由,要求时任村会计朱某某设立私人账户作为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工程专用账户,用于工程款支付。在朱某某提出异议、其他村班子成员也均未同意的情况下,刘建康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令会计朱某某私设专门账户。迫于刘建康施压,朱某某以施工方负责人之一的梁某某名义在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开设账户,用作聚居区工程专门账户。上述账户设立之后,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内购房者缴纳房款后,房款均由村会计朱某某汇入上述专门账户,再用于支付工程款。

刘建康以行政命令代替集体决策,强令下属私设账户,意欲避开镇农经站监管。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工程全面开展之后,由于茅某和梁某某的工程队体量较小,没有足够资金按合同要求垫付前期工程款项。为支持其女婿茅某的工程建设以及一味追求工程进度,刘建康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以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而是根据工程队资金情况、以打白条并由刘建康一人签批的形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致使近2000万元的工程款置于极度风险之中。

巧立名目、机关算尽,肆意侵占集体资金

为鼓励新农村建设积极性,根据当时三厂镇的政策规定,村营收入可在年终奖中按比例返还给村干部。刘建康将贪婪的双手伸向新农村聚居区工程款,动起了集体资金的“奶酪”。2006至2008年间,刘建康多次召开村委办公会议,提议讨论并通过了直接使用新农村房款专门账户内资金作为“工程管理费”,列入村营收入后直接转入村集体账户,以此按三厂镇当时的标准计提并增发年终考核奖金。2006年度、2007年度和2008年度镇西村村委会以上述方式分别从新农村聚居区资金中提取共计46万元转入村营收入。镇西村村干部因此多获取“年终考核奖金”(实为集体资金)共计14余万元。刘建康个人侵占集体资金约2.3万元。

1987年,海门县厂洪乡富东村7组地多人少,土地税费多,为防止土地抛荒,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康和村主任徐某把7组村民没有耕作的约20亩土地带头承包。2004年全市土地确权时,时任镇西村(原富东村已并入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刘建康在知晓相关土地流转政策的情况下,为防止镇西村22组村民因农业税将被取消而对其两人承包土地提出异议,故意不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刘建康将其名下10亩田地转入其妻姐杨某名下,而该田块的实际使用、经营权仍然属于刘建康。2006年至2015年间,刘建康、徐某两人使用上述田块进行营利活动,获取土地收益合计人民币13.2万元,其中刘建康实得人民币6.6万元。

刘建康还利用村民对自己的信任投机取巧,打村集体住房的主意。2008至2010年间,在海门市秀山路东延工程三厂镇西村段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镇西村村民姚某某提出置换拆迁安置房为村内平房的要求。为了帮助女儿刘某、女婿茅某购置姚某某的拆迁安置面积,刘建康利用职权,将镇西村新农村聚居区内一套村集体所有的房屋交由姚某某一家居住。姚某某出于对刘建康的信任,将房屋“置换”事宜全权委托刘建康办理。后刘建康在相关拆迁协议中均代姚某某签字,并在实际未向村集体缴纳购房款的情况下,对姚某某谎称相关手续已办妥。刘建康实际既未缴纳购房款,又未通知会计朱某某在村集体账户中将该笔购房款列入“应收款项”科目,因此,该集体房产实际处于被刘建康侵吞的情况下。2017年9月,在有关部门对镇西村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刘建康指使其女儿刘某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8万元交到村集体账户上。

除此之外,审查中还发现刘建康存在侵占集体土地用于牟利私利以及建设违章建筑等问题。

2018年10月16日,刘建康被开除党籍。此外,案件所涉其他人员均已被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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