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良圖·執行異議」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良圖·執行異議」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再審作為案外人的兩種救濟手段,其目的均在於撤銷錯誤的生效裁判,從而使得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免於侵害。但上述兩種救濟程序在適用條件及標準上存在區別,司法實踐中對兩者混淆不清,隨意選擇適用,往往會導致案外人的維權路徑進退失據,最終因路徑選擇錯誤導致敗訴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文將通過對司法案例、法律依據進行分析,探討衝突解決路徑,以期明確兩種救濟程序的異同,從而保持正確的應對姿勢。(本文共2500字,預計閱讀5分鐘)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為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濟程序,提起人均為案外人,訴訟目的均為撤銷、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第三人雖可以依照兩種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但是,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得並行,只能擇一途徑行使權利。如果案外人申請再審被人民法院駁回,就不能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參考案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1183號

咸陽市天然氣有限公司、重慶玉祥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案

案情簡介

興平市住建局於2000年9月8日與重慶玉祥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天然氣合同書》,共同成立興平市玉祥天然氣公司,同意將天然氣經營權出讓給該公司獨家經營。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重慶玉祥公司遂向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興平市住建局簽訂的《合作開發天然氣合同書》合法有效。一審法院確認合同有效,後經二審法院重慶五中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民事判決,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咸陽天然氣公司亦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經一審法院引導釋明後,其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再審申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民監字第248號《通知書》認定,其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決定不對該案提審。

2015年10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咸陽天然氣公司向興平市住建局、重慶玉祥公司提起的關於撤銷重慶市五中院(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3807號民事判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咸陽天然氣公司請求確認重慶玉祥公司不享有在興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天然氣獨家經營權。2015年12月9日,重慶五中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98號民事裁定,駁回了咸陽天然氣公司的起訴。2016年3月24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終64號民事裁定書,維持了(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98號民事裁定。咸陽天然氣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咸陽天然氣公司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認為

咸陽天然氣公司作為案外人就03807號案件提起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保護自身權利的程序,提起人均為案外人,訴訟目的均為撤銷、改變原生效裁判的內容。第三人雖可以依照兩種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但是,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得並行,只能擇一途徑行使權利。如果案外人申請再審先是被法院認為不符合再審情形,駁回其再審申請,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中,咸陽天然氣公司經一審法院引導釋明後,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再審申請,已經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渝五中法民監字第248號《通知書》認定,其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決定不對該案提起再審。因此,咸陽天然氣公司的再審申請被法院依法駁回後,再以原案判決侵害其可以作為該案件第三人的利益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良圖·執行異議」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民事訴訟法》第227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303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衝突解決

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第三人因不能確定哪種救濟程序更加有利或者為了提高自己啟動救濟程序的成功率,同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亦或在其選擇某種程序被駁回後或不被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後,又通過另一種程序進行救濟的情形。

我們認為:若案外人先提起案外人再審,如果被法院駁回,則案外人不能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若案外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則其為了防止執行標的被法院執行,可同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但若異議被駁回則不能再行提起案外人再審。值得一提的是,若案外人先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如果被駁回,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則只能通過案外人申請再審途徑進行救濟,而不能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當然,案外人權利救濟程序不僅限於本文所討論的兩種程序,因篇幅有限,不能在此贅述。筆者將後續推文予以辨析。

總之,同時啟動多種程序進行權利救濟,並不會讓當事人的救濟變得更加有效。相反,“多面出擊”往往導致案外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甚至“無路可走”。故案外第三人選擇程序救濟時應先明確兩者各自的適用範圍,再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針對兩種救濟程序可能發生競合的情況,預判兩種救濟途徑的優劣與風險點,選定最適合案件實際的救濟途徑,全面制定訴訟策略,才能正確應對,進退自如,立於不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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