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依法防控 人人有责】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④

【依法防控 人人有责】解读《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④

各位市民、各位网友,大家好!

为有效遏制和消除疫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在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疫情防控攻坚战中,每个人要做到知法、懂法、遵法,了解自身法律义务和责任,理解支持并自觉主动参与,做到疫情防控,依法依规,人人有责。

《临安发布》邀请临安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石水良,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知识,为大家做系列解读。

5问:单位和个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应如何参与,发挥群防群治作用?

石水良:《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共同防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十分广泛的社会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防治,才能做好这一工作。群防群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一条基本经验。鉴于传染病传播的特点,在疫情的始发阶段能否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单位的防治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形式向居(村)民宣传防病知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居(村)民的有关情况,力争做到对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发动居(村)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提高防治疾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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