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解讀新婚姻法,為什麼受傷的總是女人?

5.20剛過,又經歷了一年一度的登記熱潮,不少新人都選擇在這一天步入婚姻的殿堂,幸福洋溢、滿心歡喜,在神聖的禮堂莊嚴的宣誓“我願意”……

然而他們不會料到,婚後的生活絕不像紅本本上的大頭照一樣永遠笑的那麼燦爛,他們可能要為那張看似冰冷無情的“法規”加倍努力奮鬥,才能讓自己不在這場婚姻中狼狽出局。

請原諒小編開篇就打出負能量的消極態度,畢竟看過了太多分離,早就過了那個相信天長地久的年齡。

不同於往常“520登記火爆”的新聞,今年的頭條被“520新人登記連續4年降溫”佔據。“婚姻”不再成為人生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離婚”也變成大家不再回避的名詞。

隨著前不久2018新婚姻法的發佈,關於“女人在婚姻中的地位”之爭就一直不絕於耳,小編今天也想來湊湊熱鬧。

此新規主要針對離婚時雙方財產分割問題,作了部分補充規定,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1.關於婚前的房產分割

①婚前一人全款。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②婚前一人首付。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③同居期間雙方出資。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戶主是誰,婚前雙方出資買房可以被認定為同居期間以婚後共同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分。

2.關於婚後的房產分割

①按照相關規定,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②婚後一方出資。在婚後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麼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③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④婚後一方父母出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⑤婚後共同出資。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簡而言之,就是誰出錢買的房子,房子就歸誰,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由甲方或甲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房產證上有乙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還屬於甲方個人財產。

面對這項新規,網友分為兩大陣營:

甲方:受傷的總是女人

鼓勵二胎,甚至開放三胎,女性一步步變成生育機器,在大好的年華里,懷孕坐月子、懷孕坐月子,在廚房、客廳和臥室中穿梭四五年,終於熬成了還不到四十歲就皺紋滿面的中年大媽。沒有存款沒有社交,只能抱著孩子安慰自己:老公是愛我的,他會養我們母子。

然而現在呢,連法律也拋棄我們女性了嗎?這就是要趕盡殺絕啊!辛辛苦苦軟磨硬泡婚前在男方父母買的房子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現在也變成南柯一夢了。沒有了財產分割的束縛,男方更是想離婚就離婚嘍,女人真是太慘了,被生活壓的一點氣也喘不過來。

解讀新婚姻法,為什麼受傷的總是女人?

乙方:女人當自強

新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自由,夫妻之間的獨立和界限感,更多保障的是財產而非愛情。所以連法律都無法保障的愛情,誰給你的底氣讓一個有七情六慾的男人來保障?

女人應該在最好的年齡裡投資自己,精進自己,而不是讓自己困頓於廚房跟產房之間,為家庭熬儘自己。無論一張房產證還是兩個熊孩子,都不是你安全感的來源,唯有自己的能力、人脈、存款才是!

解讀新婚姻法,為什麼受傷的總是女人?

小編比較認同“女人當自強”這一方,雖然我們身處的這個大環境對女性仍然存在不公平的地方,但新婚姻法的出臺,絕對是法律的完善和進步,它規範了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在某種意義上起到了帶頭作用。

如果女性能從依附男性的固有理念中走出來,從“X太太”變為“Y女士”,我相信就算婚姻法再改80回,你的內心也不會產生任何波瀾,因為你足夠強大。

小編曾經面試過一家公司,CEO是一位年輕的女士,她對我說:“我們公司目前不招男生,因為我認為現在的女生很強大夠全面,肯吃苦又有能力,反而男生有時會事事兒的。”我暗暗詫異,這個世界真的開始變了,男尊女卑那頁徹底翻篇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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