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微辣」研究生墜亡之後的反思!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構建良性師生關係?

在法律框架下構建良性師生關係

「微辣」研究生坠亡之后的反思!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师生关系?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近日,武漢理工大學研三學生陶某自殺事件引起廣泛關注。其家人爆料稱他被導師王某逼迫喊“爸爸”,為其買飯打掃衛生,獎學金被要求捐贈研究所等等。因不堪控制,陶某於3月26日清晨跳樓身亡。校方回應,警方已排除他殺,校方已成立專班調查。王某於3月31日晚間發佈聲明,稱其做法借鑑了“我國古代的入室弟子模式和英國劍橋的本科生導師制”,並暗示陶某有抑鬱症,將“爸爸”稱呼解釋為“我們之間的獨特語言系統”(4月1日《中國青年報》、《南方都市報》、澎湃新聞等)。

一個年輕的生命逝去,不論誰是誰非,都令人無限痛惜。即便導師針對輿論指責作出防衛性聲明(這是他的權利),自己學生的離世,對導師而言,亦是巨大損失。如何避免或減少這樣的悲劇?有意義的舉措至少包括對如今導師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反思,探討構建良性師生關係的路徑。

「微辣」研究生坠亡之后的反思!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构建良性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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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確的是,尊師重道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古時講究拜師學藝,師父認可,方能入門。師徒間是純粹的私人契約關係,有明顯的從屬關係。時至今日,尊師重道的精神仍在代代傳承,但調整師生關係的手段已由私人契約轉變為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為支撐的法律規範。從法律維度出發,導師執教的權利得到法律認可,學生完成學業獲得學位的權利同樣得到法律明確。就職業道德而言,導師不能違背師德,公私不分,與學生進行超越正常師生關係的交往。由此,理性師生關係的構建已經開啟。

然而,僅僅從道德層面規範師生關係還不夠。導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依然有很大部分處於不明確狀態:導師針對學生,哪些要求可以提,哪些要求不能提,界限在哪裡?學生在讀期間,尤其是研究生階段,哪些是必須完成的,畢業標準是什麼?應儘量明確。比如有的導師要求嚴格,要求學生必須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論文,才有資格答辯,而學校給出的範圍是2篇即可,這樣的情況下,學生如何維權?再比如有的導師在學業上作出正常範圍的嚴格要求,也會給個別學生帶來巨大心理壓力,促使後者作出一些反常的舉動,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保護導師的權益,同樣需要標準化考量。少一點不確定,會給師生雙方多一分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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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相比,對學生,顯然有必要給予更多關注。學生心理素質大多遜於導師,學生給導師的壓力通常沒有導師給學生的壓力大。學生的壓力來自哪些具體方面,很可能外人難以知曉,出於自我保護,學生對導師的真實看法可能只會在極密切的幾個人中間傳播。所以校內心理干預的有效性通常難以保證。不排除有的學生尋短見的壓力確實來自導師,也不排除有的學生的心理素質確實遜於常人。但無論如何,都有必要對導師的權力給予法律上的規制,對導師的權利在法律上進行明確規定,在法律框架下構建良性師生關係。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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