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一帶一路建設:以“法”護航

“一帶一路”倡議提出至今已近5年,得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積極響應,有力推動了世界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隨著“一帶一路”建設不斷深入,其涉及的跨國商事活動也越來越多,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十分重要。《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

受訪業內人士指出,《意見》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領域的首個重要文件,主要內容是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設立國際商事審判機構、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以及構建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等,意義十分重大。

為解決國際爭端貢獻中國方案

“規則和法治既是‘一帶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證,也是其應對各種不確定性風險和挑戰的安全閥。”在近日召開的“一帶一路”法治合作國際論壇開幕式上,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王毅如是說。

實際上,為建立“一帶一路”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中國各級、各地區法律組織近年來進行了大量探索。如武漢仲裁委組建了“一帶一路”仲裁院,中國建築業協會成立了調解中心,海南仲裁委組織了兩屆中國東盟商事仲裁合作論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在積極建立相關機制,受理“一帶一路”相關案件。“建立一套適合‘一帶一路’建設特點,公平、合理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為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各方提供更加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案至關重要。”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劉英在接受國際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為國際法治合作提供了新平臺,為全球法治建設貢獻了中國方案。

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說,《意見》具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和理念。二是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理念,選擇什麼方式解決商事爭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適用哪國法律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堅持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和理念。

在劉英看來,上述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平臺裡,使得當事人在解決糾紛時擁有更多的選擇,既可以起訴到國際商事法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當然也可以選擇調解。“其中,仲裁是非常普惠和親民的法治創新,是一個從0到1的改變。”劉英說。

提供法律保障構建法治環境

“‘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立恰逢其時,能夠為沿線各種跨境活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劉英說,“一帶一路”建設除了要繼續加強基礎設施等“硬聯通”外,各方對規則制度等“軟聯通”的需求也日益凸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眾多,各國的法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已成為“一帶一路”參與方的共同利益訴求。

“在目前國際法律秩序遭受某些國家破壞的情況下,中國順應時代需求,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下建立‘一帶一路’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為國際社會提供創新公共產品,維護了國際秩序穩定。”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孔慶江表示。

那麼在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形成後,如何提高其公信力和執行力?對此,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一位不願具名的法律專家表示,“一帶一路”法治合作是一項龐大而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參與,在不同層次開展交流合作。“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政治和法治狀況複雜多元,不同的國家針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在國家安全、反壟斷、環境保護、勞工、稅務以及行業限制等方面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要想更好地推動“一帶一路”區域合作,面臨的挑戰和考驗不容小覷。(畢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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