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檢察長辦案手記|徐逸峰:搶了打工妹1700元,為何重判12年?

根據中央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及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的指示精神,各級檢察院檢察長要帶頭辦案,特別要帶頭辦典型、疑難、複雜案件。

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檢察長徐逸峰是一位有著多年公訴經驗的“檢察老兵”,他將“檢察匠心”和正義情懷貫徹到辦案全過程,起到了檢察長辦案應有的示範、引領和督導效應;向社會傳遞了法律的信仰,讓老百姓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和司法溫暖。

對被告人要體現保障權益,要體現從輕政策,但如果該追究的不追究,該體現加重從重的不體現,就是對犯罪的一種放縱,也是對社會及公民權益的又一次侵害。此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件。

檢察長辦案手記|徐逸峰:搶了打工妹1700元,為何重判12年?

剛拿到張全(化名)案的卷宗時,我以為只是一樁普通搶劫案,案情並不太複雜,案值也不大。但事實並非如此。

事情發生在2018年1月,嫌疑人張全謊稱他是劉總,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搭訕被害人方芳(化名),此後,又以發包手工活為由,多次約被害人見面,並提出做女朋友等無理要求。方芳發現張全的不良企圖後,拒絕與他交往,但張全並不罷休,通過微信等方式死纏爛打,不斷騷擾、辱罵被害人。

2月的一天下午,張全得知方芳在春節期間獨自一人住在單位集體宿舍,跑去借送“壓歲錢”的名義想與之發生性關係,方芳拼死反抗沒能得逞,惱怒之下張全想要回500元“壓歲錢”,但只搶回部分。回去後,張全仍不罷休,第二天凌晨,他酒後拿刀,強行撞開方芳鎖住的宿舍門,搶走1700元。

合上卷宗,我的目光停留在了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的定性上——一般搶劫,這也是公安偵查階段的結論。凌晨、酒後、持刀、撞門入室,這幾個詞始終在腦海裡縈繞,想著想著我心頭一震,這僅僅是一起一般的搶劫案嗎?

根據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一般搶劫的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但如果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8種加重情節中的一種,法定刑將在十年以上。

在對卷宗內各組證據充分研究後,我到看守所提審了張全。張全2008年就因搶劫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滿釋放才一年多。不過他認罪悔罪態度非常差,企圖用謊言對抗司法機關,逃避刑法的制裁。

檢察長辦案手記|徐逸峰:搶了打工妹1700元,為何重判12年?

那麼,這起案件究竟是一般搶劫,還是入戶搶劫?起初我們內部有過不同的聲音——“只搶了1700元,定為入戶搶劫,對犯罪嫌疑人是否過重,是否應當從輕處罰”。我認為,國家公訴的核心價值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果我們不能夠在司法中用好法律這一懲惡揚善的利器,該追究的不追究,該從重的不從重,就是對犯罪的放縱,也是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傷害。

在組織刑檢部門的部分員額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進行研討時,我提出,我們的司法工作,要認認真真理解和還原立法原意。立法原意,就是法律的這個條款要保護的是什麼,法律這麼規定的目的是什麼。刑法對搶劫罪設置入戶這個加重處罰條款,除了保護我們的人身財產權,更重要的是要保護我們對住宅的心理和生理安全感。

家是什麼,家對每個人來講,是最隱蔽、最隱私的空間。本案的案發場所,雖然是集體宿舍,但時值春節,被害人獨自居住,在當時的時間、空間節點,這個宿舍就符合“戶”的界定。案發時正值凌晨1點,張全持刀撞門入室,其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恐懼是不言而喻的,認定其屬“入戶搶劫”這一情節,既有充分證據,也嚴格適用法律,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最終,這個意見達成共識。

出於應對庭審翻供的可能,我會同公安部門對張全的有罪供述再次同步錄音錄像。不出所料,開庭那天張全當庭翻供——“我進去,只是想嚇唬嚇唬她,我就拿了她口袋裡的300塊錢,這是我之前給她的壓歲錢,我沒有搶她的錢!”如果張全的這番謊言成立,在刑法意義上,他可能就構不成搶劫罪,或將逃脫法律的制裁。

我當庭指出,被告人編造的情節,有太多巧合,但都違背常理。“一、凌晨1點,二、撞開房門入室,三、攜刀威脅。如果你是被害人,內心是怎樣感受?這種暴力、威脅和侵害行為,是可以用‘嚇唬’就能掩飾的嗎?”張全頓時啞口無言。

這樣的庭上交鋒,在我公訴人職業生涯中,可以說是經歷了無數次,但每次面對這種狀況,我都會提醒自己,要理性平和、文明規範,以嫻熟的訊問技巧,通過客觀公正的擺事實、講證據,充分釋法說理,讓被告人的謊言不攻自破,令其逃脫法網的妄想土崩瓦解,讓每個案件的庭審都成為宣傳法治,弘揚社會正義,彰顯司法公正的過程。終於,被告人張全當庭認罪悔罪。

我始終認為,刑法是帶有強制性,具有剛性的,但是司法應該是有溫度的。根據刑法,持刀入戶搶劫的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張全又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綜合考量張全的犯罪成因、犯罪背景,及其當庭認罪悔罪態度後,我院向法院作出了“十二年至十四年”的量刑建議。最終,被法院採納,判處張全有期徒刑十二年。

(講述人系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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