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省政府《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建特色小鎮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以電子商務引領特色產業經濟發展,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新舊動能轉換,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電商小鎮”是指在縣域內以特色產業為基礎、以電子商務深度融合為支撐、以配套服務為輔助,具有一定的電商產業定位、文化內涵、旅遊特徵和社區功能“四位一體”的區域,不同於產業園區,也區別於行政建制鎮。
第三條省商務廳、發改委、住建廳、農業廳建立聯繫機制,組織開展認定工作。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會同同級發改、住建、農業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住建、農業部門負責初審推薦。
第四條山東省”電商小鎮”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報,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山東省“電商小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在縣(市、區)政府有明確的電子商務支持政策和扶持小鎮發展的政策措施,在創新創業、投資融資、業態招商、項目孵化和運營管理等領域積極探索,形成體制機制靈活、發展潛力強勁、創新氛圍活躍的發展環境。
(二)產業定位明確,產業特色突出,擁有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和知名度較高的區域品牌。產業帶動效應強,能夠示範引領區域經濟發展。
(三)電商小鎮有明確的建設運營主體,規劃面積約3-5平方公里,交通、寬帶等基礎設施完備,擁有完善的電子商務服務網點和高效的物流配送能力。通過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服務資源,配優配強電商、金融、物流、人才等服務功能。
(四)區域內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率高、覆蓋面廣,電子商務應用滲透到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和營銷服務等產業鏈各個環節。電子商務與區域生產、生活、生態等各領域融合發展,對帶動區域經濟的發展貢獻較大。
(五)上行產品立足於當地優勢產業,包括農產品、特色小商品、工業加工品和外貿出口產品等,具有2-3個適合網銷、市場影響力大的特色產品品類。
(六)上行產品的標準化、規模化和品牌化程度高。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環節採取規範化管理和監控,具有“品質可控、來源可溯”的質量保障體系。
(七)具有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集聚發展的優良條件,包括集聚電商平臺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金融服務企業、智能物流倉儲企業、電商綜合服務企業和電商專業人才等,能夠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綜合服務。
(八)注重電商品牌培育,深入挖掘和包裝具有深厚歷史文化傳承和地域特色的區域公用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積極在阿里、京東、蘇寧等第三方平臺設立地方特色館,推進區域公用品牌和企業產品品牌成為知名電商品牌。
(九)區域內電商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網商、創業者積極對接電子商務平臺,發展成為多層次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
(十)區域內以農產品為主的電子商務年交易額不低於5000萬元,以加工品為主的電子商務年交易額不低於1億元;或區域內年交易額超100萬元的電商企業不少於10個,其中年交易額超500萬元的電商企業不少於3個。
三、申報材料
第六條申報山東省“電商小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市商務、發改、住建、農業部門聯合推薦文件。
(二)山東省“電商小鎮”申報表。
(三)山東省“電商小鎮”創建工作方案。
(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各市商務、發改、住建、農業部門要嚴格把關,初審不合格的不予上報。
四、認定程序
第八條各縣(市、區)商務部門會同同級發改、住建、農業部門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各市商務部門會同同級發改、住建、農業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向省商務廳書面推薦。
第九條省商務廳會同省發改委、住建廳、農業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對各市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復審,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並綜合打分(打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條依據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電商小鎮在省商務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省商務廳、發改委、住建廳、農業廳聯合確認後給予授牌。
五、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電商小鎮的建設運營主體、相關企業或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後,取消認定資格或撤消認定結果,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申報材料嚴重弄虛作假;
(二)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
(四)有相關誠信和產品質量不良記錄;
(五)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協助申報單位偽造申報材料;
(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山東省“電商小鎮”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認定稱號,不合格的撤消認定稱號。
第十三條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被認定的山東省“電商小鎮”的日常聯繫和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商務、發改、住建、農業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能,對山東省“電商小鎮”的發展合力支持。
六、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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