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陶瓷製品製造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發佈!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適用於陶瓷製品製造業排汙許可管理,也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汙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防治環境汙染,改善環境質量,建立基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技術體系,指導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推動陶瓷製品製造業汙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製品製造業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組織制訂。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陶瓷製品製造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築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本標準適用於陶瓷製品製造業排汙許可管理,也可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汙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25464陶瓷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第39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陶瓷製品製造業ceramics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用黏土類及其他礦物原料經過備料、成型、燒成等過程而製成各種陶瓷製品的工業,主要包括建築陶瓷、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的製造。

3.2建築陶瓷wallandfloortiles

指用於建築物飾面或作為建築構件的陶瓷製品,主要指陶瓷牆地磚,不包括建築琉璃製品和燒結瓦等。

3.3衛生陶瓷ceramicsanitaryware

指用於衛生設施的陶瓷製品,主要包括衛生間用具、廚房用具和小件衛生陶瓷等。

3.4日用及陳設藝術瓷daily-useandartisticporcelain指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藝術欣賞和珍藏價值的各類陶瓷製品,主要品種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熱烹飪具等日用製品及繪畫、雕塑、雕刻等工藝美術技能與陶瓷製造技術於一體的藝術陳設製品等。

3.5特種陶瓷specialceramics

指通過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別配方的無機材料,經過高溫燒結成型,從而獲得穩定可靠的特殊性質和功能,如高強度、高硬度、耐腐蝕、導電、絕緣以及在磁、電、光、聲、生物工程各方面的應用,而成為一種新型特種陶瓷。主要有氧化物瓷、氮化物瓷、壓電陶瓷、磁性瓷和金屬陶瓷等。

3.6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涉及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如無特別說明,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煙氣、氧含量18%為基準。

3.7煙氣治理組合技術integratedpollutioncontroltechnologyforfluegas

指用於陶瓷製品製造業的煙氣治理組合技術,按照排放方式分為以下三類:窯爐煙氣治理組合技術(單條或多條窯爐煙氣治理後排放)、噴霧乾燥塔煙氣治理組合技術(單座或多座噴霧乾燥塔煙氣治理後排放)和窯爐-噴霧乾燥塔煙氣聯合治理組合技術(單條或多條窯爐煙氣和單座或多座噴霧乾燥塔煙氣聯合治理後集中排放)。

3.8汙染防治可行技術availabletechniquesof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

根據我國一定時期內環境需求和經濟水平,在汙染防治過程中綜合採用汙染預防技術、汙染治理技術和環境管理措施,使汙染物排放穩定達到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規模應用的技術。

4行業生產與汙染物的產生

4.1生產工藝特點

4.1.1陶瓷製品製造工藝過程主要包括原料製備、成型、燒成和後加工等工序。

4.1.2陶瓷生產原料主要包括長石類、石英類和黏土類礦物原料,以及少量鈣鎂質等礦物原料和化工原料。

4.1.3建築陶瓷生產用燃料種類主要包括煤制氣、水煤漿、煤粉和天然氣,其他陶瓷生產用燃料主要包括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

4.1.4隧道窯和輥道窯生產具有連續生產特徵,應減少臨時停窯。臨時停窯會造成資源浪費和汙染排放總量增加。

4.2汙染物的產生

4.2.1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典型產汙環節見附錄圖A.1和附錄圖A.2。

4.2.2陶瓷製品製造業窯爐大氣汙染物主要包括顆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氯化物、氟化物、鉛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顆粒物、SO2和NOx初始濃度常見範圍見附錄表B.1。噴霧乾燥塔大氣汙染物主要包括顆粒物、SO2和NOx,其初始濃度

常見範圍見附錄表B.2。

4.2.3陶瓷生產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主要來源包括原料製備和成型工序。採用幹壓成型的建築陶瓷生產企業的無組織排放主要來源還包括粉料製備、成型、燒成後製品幹法切割、磨邊和表面拋光等後加工工序。

4.2.4陶瓷生產廢水主要包括原料製備工序產生的含泥廢水和含釉廢水。建築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生產廢水還包括陶瓷磚後加工廢水和脫硫廢水。陶瓷生產廢水汙染物主要包括懸浮物以及少量的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

4.2.5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原料製備等工序產生的廢泥、廢坯、廢釉料和煤灰渣,成型工序產生的廢石膏模具,燒成工序產生的廢耐火材料和廢窯具,燒成和後加工工序產生的拋光廢渣、廢磚和廢瓷,以及煙氣脫硫設施產生的脫硫固廢。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使用油墨和有機溶劑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煤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

4.2.6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的噪聲主要來源於運轉的設備設施,包括物料破碎設備、球磨機、窯爐風機和空壓機。建築陶瓷生產主要噪聲源還包括幹壓成型工序和後加工工序。

5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5.1汙染預防技術

5.1.1原料控制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宜優先選用本地原料。

b)日用及陳設藝術瓷企業宜採用標準化原料。

5.1.2資源循環利用技術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合理利用廢泥、廢坯和廢品。

b)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進行生產廢水處理和循環利用,建築陶瓷和衛生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生產廢水宜儘可能不外排。

5.1.3窯爐熱源控制

a)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和特種陶瓷企業窯爐燃料宜採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層氣或焦爐煤氣。

b)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和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容積規模不超過2m3的梭式窯宜採用電窯。

5.1.4噴霧乾燥塔大氣汙染預防技術

a)噴霧乾燥塔熱風爐宜使用低硫煤,低硫煤的空氣乾燥基全硫含量一般不超過0.4%。

b)噴霧乾燥塔煙氣NOx減排宜採用熱風爐溫度控制技術,熱風爐排煙溫度一般不超過720℃。

5.1.5製品減量化

在滿足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前提下,宜減少單件或單位面積陶瓷製品重量。

5.2汙染治理技術

5.2.1大氣汙染治理技術

5.2.1.1一般要求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根據大氣汙染物初始排放濃度和排放限值選擇煙氣脫硝、脫硫和除塵治理技術。

b)溼法脫硫系統的脫硫漿液循環泵、工藝水泵和脫硝系統的還原劑輸送泵等易損設備應

有備用。

c)煙氣脫硫和脫硝設施的運行控制系統宜能根據排放口大氣汙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做出及

時調整。

5.2.1.2顆粒物汙染治理技術

a)袋式除塵技術

袋式除塵技術適用於陶瓷原料製備、幹壓成型、修坯和後加工等常溫顆粒物以及噴霧乾燥塔煙氣顆粒物捕集。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噴霧乾燥塔煙氣顆粒物治理用袋式除塵器有以下特點:運行溫度通常小於250℃,且一般高於煙氣酸露點15℃以上;當採用化纖濾料時,過濾風速一般為0.8~1.0m/min,除塵器的系統阻力通常小於1500Pa,出口顆粒物濃度通常小於

30mg/m3。

b)溼式電除塵技術

溼式電除塵技術適用於溼法脫硫系統後的煙氣深度治理,具有協同脫除SO3和氣溶膠的作用。溼式除塵器內部應具備良好的防腐蝕措施,溼式電除塵入口顆粒物濃度一般宜控制在30~60mg/m3,出口顆粒物排放濃度通常小於10mg/m3。

c)其他除塵技術

其他除塵技術包括旋風除塵、水膜除塵和噴淋除塵技術。旋風除塵可用於噴霧乾燥塔煙氣初級除塵,水膜除塵技術適用於衛生陶瓷、日用及陳設藝術瓷噴釉工序顆粒物治理,噴淋除塵技術通常用於溼法脫硫處理後對排放前的煙氣降塵。

5.2.1.3煙氣脫硫技術

a)石灰-石膏溼法脫硫技術

石灰-石膏溼法脫硫技術適用於陶瓷製品製造企業燒成窯爐煙氣和噴霧乾燥塔煙氣SO2治理。陶瓷製品製造業石灰-石膏法脫硫技術的主要特點是:當煙氣在脫硫裝置中的停留時間

大於4s、鈣硫摩爾比在1.0~1.10、系統阻力小於1200Pa的條件下,脫硫效率一般不小於95%,對顆粒物、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b)鈉鹼法溼法脫硫技術

鈉鹼法溼法脫硫技術適用於窯爐煙氣和噴霧乾燥塔煙氣SO2治理。脫硫劑通常採用純鹼或燒鹼,也可因地制宜地採用印染和化工行業的廢鹼液。鈉鹼法溼法脫硫技術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對顆粒物、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此外,含鈉鹽的脫硫廢水可加入到生料球磨機進行利用。

c)煙氣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技術

煙氣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技術適用於窯爐-噴霧乾燥塔煙氣聯合治理組合技術,具有除塵和無廢水等特點,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煙氣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系統應配置袋式除塵裝置。陶瓷製品製造業煙氣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技術的主要特點是:入口煙氣溫度一般控制在160℃以下,當吸收塔內煙氣流速在4~6m/s、袋式除塵器過濾風速小於0.8m/min條件下,SO2脫除效率可達80%~95%,出口顆粒物濃度通常不大於30mg/m3。

5.2.1.4氮氧化物治理技術

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脫硝技術主要適用於噴霧乾燥塔熱風爐煙氣NOx治理。在必須採用SNCR脫硝對窯爐煙氣進行處理情況下,入窯還原劑宜採用尿素以減輕對產品和窯爐的負面影響;梭式窯煙氣脫硝治理,應將煙氣引出到窯外進行SNCR脫硝。陶瓷製品製造業SNCR脫硝技術的主要特點是:脫硝反應溫度窗口一般在800~1100℃之間,當氨氮摩爾比不大於1.5、氨逃逸體積分數不大於8×10-6的條件下,脫硝效率一般不小於30%。

5.2.1.5窯爐煙氣治理組合技術

a)窯爐煙氣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

適用於NOx初始濃度較低,不採用脫硝技術即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建築陶瓷窯爐煙氣治理。窯爐煙氣經溼法脫硫後排放,其中,溼法脫硫後可選配噴淋除塵。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50%,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b)窯爐煙氣SNCR脫硝+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適用於必須採用脫硝技術才可實現NOx穩定達標排放的建築陶瓷窯爐煙氣治理。窯爐煙氣經SNCR脫硝、溼法脫硫後排放,其中,溼法脫硫後可選配噴淋除塵。脫硝效率通常不小於30%,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50%,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c)窯爐煙氣溼法多汙染物協同控制技術

適用於建築陶瓷窯爐煙氣治理。窯爐煙氣在吸收設備中與複合吸收劑漿液發生作用,去除SO2、NOx等汙染物後排放。溼法多汙染物協同控制技術的特點是:當吸收液pH值在6~7之間和煙氣停留時間不小於4s條件下,脫硝效率一般不小於40%,脫硫效率一般不小於95%,對顆粒物、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5.2.1.6噴霧乾燥塔煙氣治理組合技術

a)噴霧乾燥塔熱風爐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適用於必須採用脫硝、脫硫和除塵技術才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噴霧乾燥塔煙氣汙染治理。噴霧乾燥塔熱風爐煙氣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和溼法脫硫後排放,其中,袋式除塵前可選配旋風除塵,溼法脫硫後可配選噴淋除塵。脫硝效率通常不小於30%,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

b)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

適用於NOx初始濃度較低,須採用除塵和脫硫技術才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噴霧乾燥塔煙氣汙染治理。通常針對熱風爐排煙溫度不大於720℃的噴霧乾燥塔。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和溼法脫硫後排放。袋式除塵前可選配旋風除塵,溼法脫硫後可選配噴淋除塵。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

c)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治理技術

適用於只採用除塵技術即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噴霧乾燥塔煙氣汙染治理。通常針對以天然氣或低硫煤為燃料的噴霧乾燥塔,且其熱風爐排煙溫度一般不大於720℃。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後排放,其中,袋式除塵前可選配旋風除塵,袋式除塵後可選配噴淋除塵。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

d)噴霧乾燥塔煙氣旋風除塵+噴淋除塵+溼式電除塵治理技術

適用於只採用除塵技術即可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噴霧乾燥塔煙氣汙染治理。通常針對以低硫煤為燃料的噴霧乾燥塔,且其熱風爐排煙溫度一般不大於720℃。噴霧乾燥塔煙氣經旋風除塵、噴淋除塵和溼式電除塵處理後排放,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

5.2.1.7窯爐-噴霧乾燥塔煙氣聯合治理組合技術

a)噴霧乾燥塔熱風爐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窯爐煙氣SNCR脫硝)+窯爐煙氣與噴霧乾燥塔煙氣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適用於窯爐煙氣和噴霧乾燥塔煙氣集中排放的建築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治理煙氣汙染。噴

霧乾燥塔熱風爐煙氣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窯爐煙氣可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和窯爐煙氣進行集中溼法脫硫後排放,其中,袋式除塵前可選配旋風除塵,溼法脫硫後可選配噴淋除塵。脫硝效率通常不小於30%,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該技術的工藝流程圖見附錄圖C.1。

b)噴霧乾燥塔熱風爐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窯爐煙氣SNCR脫硝+窯爐煙氣與噴霧乾燥塔煙氣溼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溼式電除塵適用於窯爐煙氣和噴霧乾燥塔煙氣集中排放的建築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治理煙氣汙染。噴霧乾燥塔熱風爐煙氣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窯爐煙氣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和窯爐煙氣進行集中溼法脫硫和溼式電除塵後排放,其中,噴霧乾燥塔煙氣袋式除塵前可選配旋風除塵。脫硝效率通常不小於30%,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該技術的工藝流程圖見附錄圖C.2。

c)噴霧乾燥塔熱風爐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旋風除塵+(窯爐煙氣SNCR脫硝)+窯爐煙氣與噴霧乾燥塔煙氣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協同除塵技術適用於窯爐煙氣和噴霧乾燥塔煙氣集中排放的建築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治理煙氣汙染。噴霧乾燥塔熱風爐煙氣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經袋式除塵,窯爐煙氣可經SNCR脫硝,噴霧乾燥塔煙氣和窯爐煙氣集中進行循環流化床半乾法脫硫和除塵。脫硝效率通常不小於30%,脫硫效率通常不小於95%,除塵效率通常不小於99%,對氯化物、氟化物和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有協同治理效果。

該技術的工藝流程圖見附錄圖C.3。

5.2.2水汙染治理技術

5.2.2.1一般要求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宜分別收集、分質處理和循環利用生產廢水。

b)有條件的企業宜設置集中廢水處理站,廢水處理技術一般採用絮凝沉澱和壓濾處理工藝,經處理的廢水可循環利用,沉澱物經壓濾脫水後可回收利用。

5.2.2.2含泥和含釉廢水處理技術

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含泥廢水和含釉廢水回收利用宜採用絮凝沉澱處理工藝,沉澱物經壓濾脫水後回收利用,廢水經處理後可循環利用。

5.2.2.3陶瓷磚後加工廢水治理技術

陶瓷磚後加工廢水一般採用絮凝沉澱處理工藝,沉澱物經壓濾脫水後回收利用,廢水經處理後可循環利用。

5.2.2.4脫硫廢水治理技術

溼法脫硫廢水可進入集中廢水處理站處理,處理後的廢水可循環利用。

5.2.3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技術

5.2.3.1資源化利用技術

a)廢泥、廢坯、廢釉料、廢磚、廢瓷經分類收集處理後可重複利用。

b)生產廢水處理站汙泥可回到原料製備系統利用。

c)外排廢瓷可用於生產泡沫陶瓷、透水磚等陶瓷製品。

d)廢匣缽、棚板等窯具和廢耐火材料可由相應材料的供應產業回收利用。

e)廢石膏模具主要用做水泥緩凝劑或製作石膏板。

f)煤灰渣主要用於制燒結磚。

g)建築陶瓷磚拋光等後加工廢渣泥可用作輕質陶瓷磚、陶板和陶粒等生產原料。

5.2.3.2安全處置措施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使用油墨和有機溶劑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和煤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等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危險廢物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貯存、轉移和處置應滿足GB18597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文件的要求。

b)無法進行資源化利用的一般固體廢物,應按照GB18599處置。

5.2.4噪聲治理技術

企業規劃佈局應使噪聲源遠離廠界和噪聲敏感點。陶瓷製品製造企業主要的降噪措施包括減振、隔聲和消聲。

5.3環境管理措施

5.3.1環境管理制度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建立和有效運行環境管理體系。

b)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建立、健全和落實環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汙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及崗位培訓制度、無組織控制措施管理制度、非正常情況管理制度、

自行監測管理制度、環境管理臺賬及記錄制度和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制度。

5.3.2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a)原料料場應封閉,並採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b)易放散粉塵的加料點、卸料點及物料的轉運點,應設置密閉罩或其他形式的有效集塵

罩,並配備除塵設施。

c)建築陶瓷幹壓成型設備及其相對應的輥掃臺、翻坯機等配套設備應配備除塵設施。

d)後加工工序宜採用溼法作業,採用幹法作業的後加工工序應配備除塵設施。

e)廠區內的場地和道路應硬化,保持清潔。

5.3.3汙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要求運行和維護廢氣、廢水汙染治理設施,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

5.3.4其他

a)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非正常情況管理預案,對烤窯升溫和停窯降溫作業、噴霧乾燥塔啟塔和洗塔作業、重大生產工藝參數調整、窯爐等關鍵生產設施維護、環保設施檢修維護等造成的超標排放進行有效管理和預防。

b)重汙染天氣應對期間、重大活動保障期間和冬防期間,企業應採取降低生產負荷、提高汙染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和有效管理無組織排放等措施,達到國家或地方制定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對於汙染物排放的削減要求。

c)陶瓷製品製造企業應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汙染治理設施崗位培訓管理制度,對環境管理負責人、生產技術人員和汙染治理設施操作人員開展有效培訓。

5.4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5.4.1大氣汙染防治可行技術

陶瓷製品製造企業大氣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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