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4 恆程說法|從“葵花寶典”商標行政訴訟看“商品化權益”

恆程說法|從“葵花寶典”商標行政訴訟看“商品化權益”

案情簡介圖示

本文的討論焦點為:“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先生作品《笑傲江湖》中的最高武學秘籍,申請人以及商評委能否將其定性為“商品化權益”?遊奇公司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是否侵犯完美世界在先權益因此無效?在本案中原告是否是金庸先生授權對象——完美世界數字公司的關聯公司,以及是否有權通過法律訴訟追究第三方的相關侵權行為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恆程說法|從“葵花寶典”商標行政訴訟看“商品化權益”

何為商品化權益?

我國法律中尚未明確規定商品化權益,但現有司法判例明確了“商品化權益”受法律保護(詳見(2015)高行(知)終字第752號商評委訴蘋果有限公司案中,北京高院作出的有關“The BEATLES”樂隊名稱的“商品化權益”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第22條第2款對“在先權益”作出兩點要求:1、適用對象應為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2、適用條件為註冊商標容易讓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與在先權益主體之間存在特定聯繫,達到誤導公眾的客觀效果。此規定雖未直接引入“商品化權益”概念,但是肯定了知名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知名角色名稱的在先商品化權益。

“葵花寶典”是否能夠以“商品化權益”的形式作為在先權益予以保護?

對此,學術界和司法界爭論不一。少數意見認為

,爭議商標的核準類別中的部分小類是武俠小說作品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務行業,而在其他小類中與金庸先生的授權、被授權經營範圍、服務項目差異較大,在認定是否基於商品化權益保護的範圍不應過寬;多數意見認為,“葵花寶典”是否能夠適用《商標授權確權司法解釋》第22條第2款,需要認定“葵花寶典”是否滿足具有較高知名度,同時沒有其他相關因素將“葵花寶典”與特定作品或特定作者的關係斬斷。而在本案中,“葵花寶典”現被已經超出了原有範疇而演化成為可以指代從事某一工作或任務的高級攻略或手冊的詞彙,因此不符合在先權益的認定。

北京高院認為,《著作權法》已經對智力創作成果進行保護,即已不需要另行對作品及其構成元素予以保護,因此不支持商評委以及完美世界對於“葵花寶典”應作為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的上訴理由。由於本案為行政訴訟案件,高院因此未就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完美世界公司所主張的全部在先權利或者權益作出全面認定,僅建議商評委在重審過程中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在此基礎上認定該註冊是否違法《商標法》相關規定再作出決定。

恆程說法|從“葵花寶典”商標行政訴訟看“商品化權益”

結論

就本案而言,北京高院並不侷限於認定“葵花寶典”知名度以及與金庸先生的關聯性,更指出:在已經存在的民事權利(如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上另行創設新的民事權益會構成兩者邊界模糊不清。這對於我們在重新判斷是否構成“商品化權益”有了更新的指示。最後,筆者同意商評委的意見之一併私以為,公眾自由表達與商業化運作(如註冊商標)完全是不同的範疇。如果說不允許遊奇公司對“葵花寶典”進行核准註冊妨礙遊奇公司的表達自由,那麼遊奇公司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註冊,何嘗不是妨礙其他公眾的自由表達?在此,筆者更覺期待商評委的重新審理結果。本文會更新,敬請期待。

[1]完美世界(北京)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海遊奇網絡有限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6240號,2019.2.27

[2]騰訊研究院:北京高院:明確“商品化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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