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失信的後果,不敢想象!

信用體系不斷完善,逐漸滲透在社會中的每個角落。信用已然像毛細血管一樣,左右著個體及社會的循環和機能,而失信則會導致循環阻斷和機能缺失。

當我們談到“失信”的時候,首先要基於對信用本身的認識。

失信的後果,不敢想象!

信用

是指依附在人之間、單位之間和商品交易之間形成的一種相互信任的生產關係和社會關係。信譽構成了人之間、單位之間、商品交易之間的雙方自覺自願的反覆交往,消費者甚至願意付出更多的錢來延續這種關係。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那麼,具體到個體而言,作為一種人人都必須參與,而人人其實都可以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失信又是因為什麼呢?其實無非主要有三種情況。

“無力性失信”

有履約意願但是無履約能力,一方面這種情況要接受的結果是失信越多,越無法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最終是馬太效應,越有信用的人越有價值,越多失信記錄的越難進入經濟正常運行體系中。

個體確實需要預先準確評估自身的履約能力。另一方面,目前,相關部門也在推進信用修復的相關制度,一個更加完善的信用體系將逐步建立,非有意失信的人在修正其違約行為後,有機會修復其信用記錄。

“無意性失信”

有履約能力也有履約意願,但履約習慣不良,這類情況通常是對自己的信用這件事本身沒有引起注意,遺忘或拖拉導致失信,本質上說是失信的風險是被時間所迷惑。

經濟學家米歇爾·渥克曾經提出“灰犀牛”現象,比喻發生概率大且影響巨大的潛在危機。一頭犀牛從遠處走來,人們通常不會過多留意,一旦它向你奔來,其強大的作用力會令你猝不及防。許多危險其實是潛伏的,但也是可預見的,只是因時間距離而產生的風險錯估,使得我們對其視而不見,導致風險到來時措手不及。

“故意性失信”

有履約能力但無履約意願,惡意逃廢債、所謂老賴等都源於此類型。這樣故意的惡意的違約行為,道德制約顯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法律及相關法規是最終的途徑,這也是信用於法律範疇的題中要義。

此前,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信用立法已經列入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主要任務。惡意逃廢債等惡意失信行為正是目前信用體系建設中立法聯合懲戒的重點目標。

失信的後果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失信的後果,不敢想象!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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