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案例分享】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直接產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案例分享】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直接產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案例分享】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直接產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與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雖然都屬於對不可抗力進行的規制或約定,但它們之間在內涵與外延上有所差別。那麼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該不可抗力條款是否直接產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呢?

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與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雖然都屬於對不可抗力進行的規制或約定,但它們之間在內涵與外延上有所差別。那麼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該不可抗力條款是否直接產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呢?

【案例分享】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案例分享】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案例分享】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一.不可抗力條款的內涵

不可抗力是民法法定免責事由之一,在《民法總則》與《合同法》中都有對於法定不可抗力內涵的描述,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總則》第180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117條

在具體的民事合同訂立與履行中,為了廓清不可抗力在特定法律關係中的特定內涵,需要對某些特定事由發生時的合同效果進行界定,因此當事人往往約定有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條款的特點在於雙方將事先意定的事由作為不可抗力因素加入到合同的免責事由之中,這種不可抗力因素與法定不可抗力達成重合的部分,仍然屬於法定不可抗力事由,而不是不可抗力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實質上改變了不可抗力的內涵,則該超出部分的約定,形成不可抗力條款。

【案例分享】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直接产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

二、不可抗力條款的法律效果

第一,區分法定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條款

如前所述,法定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條款涵涉的範圍存在差異。1989年《涉外經濟合同》以及《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曾經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但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範,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與法定不可抗力存在本質差異。

如果約定列明的不可抗力與法定不可抗力通過比對屬於同類,則歸於不可抗力。

(2016)滬0112民初2341號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涉案的“衝突”,其性質雖與“戰爭”不同,但結果均為武裝對立,互相射擊、開火,造成人員傷亡,極大破壞人民的生活、工作秩序,使社會變得動盪、缺乏安全感。普通百姓對於“衝突”不能預見,無法避免,也無力克服。結合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罷工、封鎖等”的約定,本院認定“衝突”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也符合雙方對於不可抗力的合同約定,故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可抗力之情形。

按照通常理解,法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等,本案中法院認為中緬邊境衝突雖不屬於戰爭,但仍然符合法定不可抗力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無力克服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

如果約定列明的不可抗力與法定不可抗力通過比對超出了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範圍,則超出的部分歸於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法定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1.法定不可抗力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2017)粵07民終890號

根據台山市博物館提交的證據材料可知,台山市博物館解除涉案租賃合同的直接原因系基於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實現圖書館、博物館“迴歸社會公益性”的政策要求,該政策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故涉案租賃合同的解除不是由於台山市博物館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台山市博物館依法享有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對不可抗力的範疇進行約定,但由於不可抗力系《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法院對於一方當事人援引法定不可抗力主張合同解除的主張予以了支持。

2.法定不可抗力不得約定排除

(2017)粵01民終144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的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當事人也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人保東莞分公司上訴認為無論發生何種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不可抗力,物資倉儲公司都不能主張免責的意見,與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相悖,本院不予採納。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產生爭議,法院認為由於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主張不得免責與法律規定相悖。

第三,對不可抗力條款的處理

1.如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並非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原因,由於當事人本有責任,當然不應當以存在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

2.在不可抗力條款約定有效的前提下,如仍然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原因,只是為了免除當事人將來責任,則應視當事人合意歸為其他免責條款。

(2019)蘇06民終32號

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引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當事人合意另外成立免責條款。

(2009)一中民終字第7584號

雙方合同第六條不可抗力條款約定:“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原因如海嘯、地震等的各種災害,國與國政治關係原因、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等引起的、以及由於國家稅費調整造成的合同價格變動。綜述以上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賣方不承擔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國家稅費調整引起合同價格變動,不應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但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並不導致雙方約定內容的無效,該項約定應當視為附條件的免責條款,當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百得利公司對其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免責。本案中,雙方均認可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引起消費稅稅率的提高,銷售成本也隨之提高,符合雙方約定的“由於國家稅費調整造成的合同價格變動”條件,根據約定,百得利公司可以不再按原合同價格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範疇雖不屬於法定不可抗力,但並不影響其另行成立附條件的免責條款。即雙方的不可抗力條款雖不構成法定免責事由,但構成其他免責事由。

關於免責條款的具體效力認定,比如關於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的認定,則應當依照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3.在不可抗力條款約定有效的前提下,如仍然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客觀原因,而將約定的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條件的,則應視當事人合意歸為約定解除權的條款。

如該不可抗力條款將超出法定不可抗力的事由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無過錯,此時雙方當事人並未對該情況下是否免責進行約定,當然不發生免除當事人責任的效力。但依照雙方當事人在形成類似條款時的合意,也即雙方約定在發生約定不可抗力事由時,當事人有解除權,此類約定應構成合同的約定解除權條款。

第四,如上所述,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不發生法定不可抗力的效果,但由於其畢竟屬於雙方合意的固定,仍然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亦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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