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銅峰電子遭遇“張冠李戴”概念炒作需正確引導

據悉,特斯拉自主研發的新電池或將是乾電池技術 超級電容的組合,而具體成分預計會在四月的相關會議上進行說明。受此提振,A股二級市場近期爆炒超級電容概念,銅峰電子因被坊間一致認定生產超級電容產品且客戶中包含特斯拉,股價連續漲停。

對此,銅峰電子2月25日晚發佈風險提示公告,稱“目前未生產超級電容產品,客戶中不包含特斯拉”,然而該股繼續再錄兩個漲停板。

铜峰电子遭遇“张冠李戴”概念炒作需正确引导

2月27日晚公司再發風險提示公告,稱“子公司曾計劃對超級電容器進行研發生產,但綜合考慮市場、技術等多方面因素後,該項目已經終止,公司不再打算對該產品進行研發、投入和生產”。

铜峰电子遭遇“张冠李戴”概念炒作需正确引导

兩份公告之後,股價隨之回落,後進場的股民或許蒙受了一定程度的浮虧;當概念散去後,市場真正的投資邏輯還是要回到紮紮實實的業績上來!

去年工業大麻 今朝超級電容

銅峰電子被市場追捧為“超級電容”龍頭股,一個原因是主營業務包括電容器薄膜、電容器及其相關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似乎與超級電容沾邊。然而,銅峰電子生產的電容器,主要是給家電做配套,和超級電容概念風馬牛不相及。

事實上,超級電容器是利用雙電層原理的電容器,是介於傳統電容器和充電電池之間的一種新型儲能裝置,具有充放電速度非常快、壽命長並且沒有記憶效應等特點。對比來看,普通電容則是一種靜態電荷存儲介質,主要用於電源濾波、信號耦合、諧振等電路中。

然而,包括機構在內的各方對相關專業技術似乎不瞭解,把銅峰電子當作超級電容龍頭來爆炒,這樣的例子在A股二級市場出現過多次:

比如去年美股大麻股表現不錯,A股一些上市公司也蹭了熱點,公司尚且未種一棵麻苗,股價已上漲數倍;如今公司是否種植早已無人關心,因為該輪炒作早已過時。

題材概念滿天飛是A股市場不成熟的一個標誌;從筆者的觀察來看,概念股的炒作通常遵循這樣的路徑:首先是遊資和牛散強勢拉昇,一旦出現兩或三連板後,市場資金、跟風盤經常會蜂擁而來,主力借勢或許可以再拉多個漲停。

但是,對多數普通股民而言,參與題材概念炒作風險大於收益。利用超級電容作為炒作藉口,資金推動銅峰電子成為短期焦點,近期該股四度登上龍虎榜單,買入和賣出榜中出現多個知名遊資席位。然而,這類缺乏實質業績支撐的炒作大多沒有好下場,一旦概念被證明為子虛烏有,前期進場的資金基本會奪路而逃,讓後進場的股民蒙受高位站崗的損失。

遏制畸形題材炒作刻不容緩

曾幾何時,二級市場炒概念一度盛行,有了題材概念主力就可借題發揮,有的甚至涉嫌市場操縱。

3月1日新《證券法》開始實施,筆者未找到對題材概念炒作有針對性的規定條款;但對市場操縱的規範條款相比老《證券法》有所完善,第55條新增了四類操縱手段,包括“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搶帽子交易;跨市場操縱”。

事實上,在此前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將上述4類操縱手段納入新增刑事懲罰範疇,不僅如此,其中還明確了“重大事件操縱”以及“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的操縱手段。有鑑於此,為防範題材概念中的市場操縱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要對賣方通過各種形式所做的內容發佈加以規範管理。特斯拉發佈新技術,國外封鎖芯片、半導體技術,坊間就開始在A股炮製相關題材概念、列出受益股名單,尤其是賣方券商服務面極廣,通過研報發佈、召開電話會議等形式,無形中對題材概念的炮製、散佈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筆者建議要規範券商研報、電話會議的內容發佈,一旦賣方列出受益股名單,就要為此承擔可能構成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其次,交易所應強化對連續漲停板的重點監控及干預。例如《深交所交易規則》第6.1規定,交易所對“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等情形予以重點監控。而連續漲停板股票可能存在涉嫌違法違規、異常交易行為等諸多應予重點監控情形,理應強化動態監控。

同時應根據《交易規則》第6.8條規定,對重點監控事項中情節嚴重的行為,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等監管措施,其中尤其要重視“限制交易”措施的使用,比如連續三板之後,對深度參與的遊資等主力賬戶限制交易,若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則,應“上報證監會”。大數據時代,讓遊走在監管灰色地帶的賬戶無處遁形!

再次,排查題材概念炒作中的市場操縱行為。主力利用巨量封漲停板的手法,可能涉嫌連續交易操縱,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007年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下稱《指引》)對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規定了認定辦法,比如“連續買賣” 為“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某一證券2次以上”等情形;主力拉抬股價直至在漲停板赤裸裸地顯示大單資金優勢,當日交易該股一般不止一次,由此構成“連續買賣”,再加上擁有資金優勢或持股優勢,理應認定為連續交易操縱。

結合新的《證券法》,筆者建議《指引》也應進行完善修訂。要對新的市場操縱手段明確認定標準,尤其是“利用虛假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交易”、“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幾類新明確的操縱手段。

關注同花順財經微信公眾號(ths518),獲取更多財經資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