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限乘名單是完善信用體制的基本要求

戴穎欣

6月1日,“信用中國”網站公佈了“首批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名單”,並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與熱烈反響。名單涉及人員共169人,分別在稅務、航運及證券市場等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其中,在稅款繳納、增值稅發票等方面涉嫌“嚴重失信”行為的,中國國家稅務局提供了21人;“在預期不履行證券期貸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和上市公司不履行公開承諾”行為的,證監會提供31人;在“尋釁滋事、堵塞、搶佔、衝擊案件通道以及毆打他人,攜帶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等”行政處罰行為的,民航局公佈了86人信息;而中國鐵路總公司提供的31人,則涉嫌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或者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

這一名單發佈的依據是繼國家發改委、鐵路總公司、民航局等部門2018年3月聯合發佈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以及《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具體落實行為,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應儘快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後的一項重大改革落地。

在債務糾紛中,確實存在債務人惡意借款並逃脫債務履行責任的“老賴”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往往難以實現。除此之外,個人債務的形成,也有“非人力所為”的客觀原因所致,如5·12汶川大地震、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等,都對國家和個人經濟有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如何區分主客觀所致個人欠債,更好實現“公平、公正、公開”的維權行為,司法界一直商討是否金融領域引入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

關於是否建立個人破產製度,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製度的建議”作出了具體答覆。即,“建立和實施個人破產製度,有利於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依法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因而,個人破產製度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或者家庭有較為重要的保護作用”。這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關於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首次給出的積極認可。

最早的個人破產製度早在古羅馬時期,始於西方市場經濟。個人破產製度是指作為自然人的債務人在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免除其繼續履行清償責任的法律民事強制行為。目前我國並沒有個人破產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2007年6月1日生效,運行至今已有十餘年,良好處理了企業債權債務關係;“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然而在“健全社會徵信體系、促進國家金融穩定、緩解社會矛盾”的“信用中國”的法制建設歷程中,很顯然目前我國的企業破產法還不能解決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下所面臨的這一非特殊情況。不過值得慶幸的是,“首批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名單”讓我們看到了我國出臺個人破產製度的曙光。

關於個人破產製度,西方法制在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同時,也賦予其一定的責任。比如,“破產人要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進行高消費,不得居住高檔住宅,不得使用高檔傢俱,不得乘坐出租車等”,並且在“信用評分”體系中,由於其嚴重“信用破產”,所有的信貸權利也將喪失。當然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破產製度的過程中,不可照搬照抄西方的個人破產製度,這也源於我國獨特的國情以及特有的法制基礎等因素。

個人一旦宣佈破產,即意味著債務人大部分債務將被豁免,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挑戰。因此,在我國全面提高“中國城市信用狀況”的建設中,不單我國法律界應關注此問題的可行性討論,並且相關領域的行政部門,如國家發改委、信息中心以及網信辦等主管單位,也應在通過大數據統計瞭解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民間呼聲”的同時,督促相關具體單位為落實個人破產製度進一步作出貢獻。

(作者系深圳大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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