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與終結:研究之一(1)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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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御窯廠是清代專門管理和組織燒造御用瓷器的官府行政機構.但其建廠和終結的準確時間史籍闕載。本文謹從文獻、傳世實物和考古材料出發.對這兩個問題考證後.認為清代的御窯廠建於順治八年以前,光緒三十三年以後御窯廠由商辦江西瓷業公司經營,宣統三年清王朝覆滅是其終結時間。

清代的御窯廠位於江西省饒州浮樑縣景德鎮,是沿襲明代舊制設立的專門管理和組織燒造御用瓷器的官府行政機構。由於御窯廠今已不存,且清代各種官私文獻對御窯廠建廠和終結時間的記述不盡一致, 所以這兩個問題一直是研究清代窯政的疑難點。為了對御窯廠有一個總體的認識,筆者謹從清官舊藏的實物出發,依據清代相關的典籍記載,並參照景德鎮御窯舊址的考古材料,力求對清代御窯廠建立與終結的確切時間略作考證。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與終結:研究之一(1)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清朝入關後,其行政、典章制度幾乎全部因襲明代舊法,在專門燒造御用瓷器方面也不例外。

清代的御器廠是入關後沿襲明朝制度的產物,因在制度與管理規程上早有明代的經驗與教訓可循,故而除了因時移勢異而有所改變外,並不需要傾注更多的思考與創新。所以,自順治朝開始, 御器廠就一直從事著御用瓷器的燒造工作。但清代的御器廠始建於哪一年,文獻記載則比較模糊,現就相關的記述略作分析考證。

有關清代御窯廠的情況,向以《國朝御器廠恭記》之考述最權威,其說併為乾隆《浮樑縣志》、藍浦《景德鎮陶錄》二書所宗,今分別錄之如下。

乾隆《浮樑縣志》卷五《物產志》載:“國朝順治十一年,奉旨造龍缸,面徑三尺五寸,牆厚三寸,底厚五寸,高二尺五寸。至卜四年中,經饒守道董顯忠、王天眷、王鎂、巡南道安世鼎、巡撫郎廷佐、張朝磷督造未成。十六年,奉旨燒造板欄,闊一:尺五 經寸,高三尺,厚如龍缸,經守道張思明、工部理事官噶巴、工部郎中王日藻督造,亦未成。十七年,巡撫張朝磷疏請停止。康熙十年燒造祭器等項,俱估值銷笄正項錢糧, 並未派徵,陶成分限解京。十九年始奉旨燒造御器,差廣儲司郎中徐廷弼、豐事李延謗、工部虞衡司郎中臧應選、筆帖式車爾德於二十年二月內駐廠督造。每製成之器,實估價值,陸續進呈。凡丁匠、物料動支正項錢糧,按項給發。至於運費等項,毫不遺累地方,官民稱便。......陶夫有僱夫、砂土夫,原派自饒州千戶所,上工夫編派饒屬七縣,解徵工食。俱奉造照徵,停造免編。迨後告竣,罷去。至雍正六年,復奉督理燒造, 政善工精。俱詳陶使瀋陽唐英Ⅸ陶成紀事碑記》。”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與終結:研究之一(1)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從《景德鎮陶錄》卷二載看,作者對清代御窯建廠時間的把握似並不準確,甚或在其記述中有前 後矛盾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諸方面:第一,其文開宗明義地說“國朝建廠始於順治十一年”,而此處所說的“廠”即指御器廠而言,可見在作者的理解中清代的御器廠當建於順治十一年無疑。第二,作者又肯定地說清代有御用器之燒造,始自康熙“十九年九月內奉旨燒造御器”,可見,在其理解中康熙十九年以前是不曾燒造御用器的。如果對照通常對官窯和御窯的理解及以往所下的定義:官窯是由官府出資興建、產品流向由官 府控制的陶瓷器生產窯場;御窯是官窯中的一種特殊類型,僅見於明清兩代,產品專供 御用是其最顯著的特色⋯。既然在康熙十九年以前不燒造御用瓷器,那麼即便有官府窯場的存在, 實質上也並非御器廠。為什麼《國朝御器廠恭記》會出現這種前後不一的矛盾呢。我想問題主要出在對御器廠性質的理解, 以及對明代御器廠發展的階段性的準確把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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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般的理解,界定御器廠的惟..標準應在於窯廠產品的功用力‘而,就是要看該窯 是否燒造專供皇帝用的御用瓷器。據此,文獻記載康熙十九年開始燒造御用器前,清代當不存在御器廠。但事情遠非這麼簡單,因為在故宮舊藏的清代瓷器中,確實存在署有“大清順治年制”款的茄皮紫釉暗雲坨紋蹴(圖一、圖二), 對比後來署有“大清康熙年制” 款的同類實物(圖三、圖四)例證, 這兩種盤子除款識外幾乎完全相同,均為兀常御用器無疑。可見,清代早在順治時期就開始燒造御用器了。既然順治朝已經燒造御用瓷器,就說明清代的御器廠始建於順治朝。爺於唐英在其對清代窯廠歷史的歸納性文字中為何不載順治朝曾燒造御用瓷器,而含糊地以“設廠”二字作歸結,原因大概如下。

清代的制度多襲明朝,但由於明代御窯廠的相關管理制度也因前後時間的差異而有所變化,所以清人從明代承襲的制度如何也應作具體的考證。有關明代御器廠在制度上的變化情況可簡要地歸納為.洪武二年明王朝設官窯恢復上用瓷器Ⅲ生產時,一切交由景德鎮所在的地方官負責,尚處在傳統的官府窯業系統內;從宣德朝初建御窯廠開始,督陶官都是由皇帝委派的中官;嘉靖時期開始出現官搭民燒的新方式吲,隆萬以後成為定製,且督窯之中官也時設時裁,間以江西饒州地方官遙領或直接駐廠督理窯務。清代始有窯廠時,從明朝舊制中繼承的理所當然地應是嘉靖以後的制度,也就是說,清代最初的窯廠應是由江西地方官管理,並以官搭民燒的方式進行生產。因而也就有了如《國朝御器廠恭記》所記的:“國朝建廠造陶始於順治十一年奉造龍缸,面徑三尺五寸,牆厚三寸,底厚五寸,高二尺五寸,經饒守道董顯忠、王天眷、王鏌等督造未成。十六年,奉造欄板,闊二尺五經寸,高三尺五寸,厚五寸,經守道張思明、工部理事官噶巴、工部郎中王日藻等督造未成。十七年,巡撫張朝磷疏請停止”,全由地方官督理燒造的窯業制度。《清史稿》記這段窯務史雲:“明以中官督造,後改巡道,督府佐司其事,清初因之。順治中,巡撫郎廷佐所督造精美有名,世稱‘郎窯’。其後御窯興工,每命工部或內務府司官往,專任其事”flJ,明確別清代窯務管理為早期的地方官和後來的中央派員兩種方式。所以,《國朝御器廠恭記》的這段記載正可以作為我們肯定清代的御器廠應當出現在順治朝的文獻證據。但御器廠具體出現在順治哪一年,在此尚有考述的必要。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與終結:研究之一(1)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順治一朝前後歷時17年,清兵最初佔領江西事在順治三年(1646年),但當地人民的抵抗卻在繼續,是年“夏四月⋯⋯丙申,江西浮樑、餘干賊合閩賊犯饒州,副將鄧雲龍等擊敗之”㈦,可見當時的景德鎮並非清廷想像和希望的樂土。順治五年正月原明朝降將金聲桓據江西反清並奉南明永曆年號,是年四月另一位原明朝降將李成棟也反於廣東,由是,雲、貴、粵、桂、贛、湘、川七省之地盡歸南明永曆帝,江西又非清王朝所有。儘管當年八月來自江寧方面的清兵便克復饒州,但清兵克復整個江西則要晚到順治六年(1649年)初。值此多事之際,清廷應當不會恢復御窯廠的生產。換言之,清代御 器廠的始燒上限當不早於順治五年八月。

然而時間僅僅過去3年,到順治八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史書中已經有了清廷關於燒造瓷器的詔命。文獻記載,順治八年(t651年),“時江西進額造龍碗,奉旨:朕方思節用,與民休息。燒造龍碗,自江西解京,動用人夫,苦累驛遞,造此何益。以後永行停止”。如果僅從清廷就此事頒發的這道諭旨看,有兩條極重要的信息應引起我們的注意:第一,此時清廷並不亟需大量日用瓷器的燒造,這正可說明前面推定順治五年清廷不會設御器廠的結論是正確的;第二,這次燒造龍碗解京,有可能是江西地方官的自主之舉。但,考慮到清初御器廠的管理制度是江西地方官負責督理燒造,所以即便此次“燒呈龍碗解京”之舉確係地方官主動為之,也不能全排除在御器廠的生產系統之外。又,舊陳於雍和宮佛前的青花雲龍香爐上有楷書銘記“順治八年江西監察奉敕敬造”。

雍和宮本胤稹的雍親王府,至胤稹繼位後得以潛邸故循制升為皇家宮室,併成為一處專 門供喇嘛教法像的宗教場所,其內部陳設皆得自內廷,故該青花龍紋香爐應可信。據此爐的銘記內容,順治八年江西道燒造瓷器解京原本就是奉敕而行。既然有詔命江西地方官員燒造並進呈龍碗、雲龍紋香爐,就足以說明沿襲晚明舊制、以地方官督理燒造御用器的生產方式在順治八年已經恢復,也就是說,清代御器廠出現的下限最遲不晚於順治八年。

清代御窯廠的建立與終結:研究之一(1)清代御窯廠的建立

圖五 康熙《浮樑縣志》所錄景德鎮市區及御器廠圖

有一點要特別說明,從康熙《浮樑縣志》所收《景德鎮全圖》中繪有御窯廠的所在位置與四至圖(圖五)的圖示文字看,窯廠大門匾額書“御器廠”三字,據此可知至少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 修縣誌時窯廠仍沿用明代的舊名“御器廠”而沒有改稱“御窯廠”。關於清代御窯廠的名稱,清藍浦《景德鎮陶錄》雲:“明洪武二年(按:原書此處注云《江西大志》作三十五年)就鎮之珠山設御窯廠,置官監督燒造解京。國朝因之,沿舊名”。其中若把“國朝因之”理解為清對明朝舊有制度的沿襲尚可,但若以清人對御窯廠的命名來溯稱明代的御器廠恐不妥,系沒有考慮清代窯廠前後名稱的不同所致。若仔細分析,“國朝因之,沿舊名”實系一條極為重要的文獻,也就是說,在清人的理解和記憶中,清代的廠署名稱在最初仍沿襲明代的舊稱,稱御器廠而不稱御窯廠,藍蒲氏不察其真諦,反而以清代晚起的名稱來追稱早期廠署舊名,故而造成了諸多不必要的混亂。以往研究者因陳舊說, 定清順治十一年(1654年)窯廠已由舊名御器廠改為御窯廠的說法並不正確。


通過上述論證可知,清代御窯廠至遲在順治八年已經存在並開始燒造;窯廠在當時仍稱御器廠,而且在管理體制上也一仍明代之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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