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魏則西事件,百度是否應該受到譴責?|「企業倫理」課程回顧

魏則西事件,百度是否應該受到譴責?|「企業倫理」課程回顧

6月2日、3日,學威國際商學院『企業倫理』公開課在上海交通大學徐匯校區如約開課。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博士王傳輝教授為亞洲城市大學MBA上海班的同學們帶來一場企業發展與倫理道德的討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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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傳輝教授

王傳輝教授,魯汶大學法學博士,廣東實德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曾任中山大學嶺南(大學)學院副教授,學院法律顧問,自2004年起任教於國際MBA項目(嶺南學院與美國MIT斯隆管理學院合作),自2012年起任教於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卡爾森管理學院CHEMBA項目並曾獲最受歡迎教授(Popular Faculty)獎。研究領域:國際貿易制度(WTO)、國際商法、經濟法、企業倫理。

在兩天的課程教學中,王教授解讀了企業倫理對企業決策的重要影響、企業道德倫理理論的演進歷史及其應用的相關知識,並就經理人的倫理、消費者的倫理與同學們分享了諸多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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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效用主義——在道德規範體系內創造最大幸福

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是五大主要倫理理論之一,代表學者是同為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邊沁和約翰·穆勒。傳統效用主義認為,當並且僅當某行為產生的總效用大於任何其它可為的替代行為的總效用時,該行為合乎倫理。所以在進行企業決策行為選擇的時候,基於成本和收益的衡量,如果A行為比B行為產生更多效用,那麼應該選擇A放棄B。由於傳統效用主義注重效率、結果而非公平、過程,因此招致了許多批評,包括效用衡量存在漏洞以及效用主義只考慮效用而不考慮權力與公平等。因此,王教授認為,應該將效用分析限定在道德規範體系內,在道德允許的範圍中,選擇加總效用最大的一個,此即“規範效用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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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熱咖啡燙傷的老奶奶——消費者保護的嚴格責任原則

傳統的消費者保護觀包括市場觀、契約觀、合理注意觀和社會成本觀,這四類消費者保護觀基於不同的理論依次對消費者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現代消費者保護運動在1962年3月15日催生的“消費者權利法案”規定了消費者的四大基本權利:安全的權利;知情權;自由選擇權;投訴權。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法官通過判決確立的依嚴格責任原則——原告的人身或財產只要受到有缺陷產品的傷害,就可以從該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那裡獲得賠償。原告不必與企業有合同關係,可以是使用該產品的任何人,企業盡了合理的注意也不能作為免責理由,最大程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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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事件剖析: 魏則西事件,提供搜索服務的百度是否應該受到譴責?

事件簡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計算機專業12級學生魏則西大二時發現患上滑膜肉瘤,通過百度搜索,他到武警北京市總隊第二醫院嘗試“腫瘤生物免疫療法”,然而這種療法在美國早己被淘汰,與斯坦福大學的合作也是虛假宣傳,武警二院相關科室的種種行為,延遲了魏則西尋求其它更有效治療方案的時間,客觀上降低了生存概率與期望生存時間,並浪費了患者的資金。魏則西於2016年4月12日在咸陽的家中去世,終年22歲。

為武警二院相關科室(被莆田系醫院承包)提供醫學信息競價排名的百度是否應該受到譴責呢?

王傳輝教授觀點:中立的技術本身沒有好壞,關鍵的問題在使用技術的人。客觀來說,我們並不能把魏則西的離世歸罪於百度搜索引擎技術。與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百度相比,我們更應該去譴責進行虛假宣傳和存在欺詐行為的武警二院和某莆田系醫院以及醫療行業長期以來的混亂髮展和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利。此外,對於像身患重病的魏則西們這類特殊人群,需要我們的企業、行業和國家對他們提供更多特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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