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秦皇島物業管理條例7月1日實施,重點對十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範

6月25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發佈會,就7月起正式實施的《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起草背景、出臺過程和主要內容進行發佈。據瞭解,今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了《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兩部法規已經於4月初進行公佈,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

聚焦物業管理十大突出問題

經市政府建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於2016年3月正式立項。2017年4月,《條例(草案)》經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為了出臺一部高質量的物業管理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並在審議期間多渠道、多形式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反覆修改論證。2017年10月,《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

《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立足解決秦皇島市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十個方面的問題作出了規範。

一是針對業主自治組織成立難問題,對降低申請籌備業主大會門檻、明確經費保障和強化政府及其部門責任作出規範。

二是針對業主自治組織運行難問題,對業主大會召開、徵求意見和投票表決形式多樣化以及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作出規範。

三是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棄管物業現象,對業主大會、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履約保證金作出規範。

四是針對物業服務成本變化與物業服務收費不能協同調整等問題,對物業服務收費原則和適時調整物業服務企業收費標準作出規範。

五是明確10個方面的物業禁止行為,對於禁止住宅小區“雙違”等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規範。比如,《條例》針對擅自“宅改商”現象明確禁止等。相應地,《條例》規定了違反物業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是針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矛盾糾紛突出的問題,對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及車位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歸屬等作出規範。

七是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使用程序公眾知曉度低等問題,對住宅專維資金的管理主體、使用原則和程序以及應急維修等作出規範。

八是針對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刊登廣告等經營收益歸屬和用途普遍不公開,業主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的歸屬、用途及其監督作出規範。

九是針對物業管理部門職能分工不明確、管理機制不理順的問題,對物業管理體系、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工作考核和法律責任作出規範。

十是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分工以及行政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

秦皇島市的“小立法法”

7月1日起,另一部法規《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也將正式實施。

2015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進行了修改,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2015年8月1日,秦皇島市經省人大常委會賦權,成為全省首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四個設區的市之一。

經市委批准,《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列入2016年、2017年立法計劃。為了確保《條例(草案)》質量,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起草方案,明確了領導小組、起草小組、起草思路和起草工作各環節時間節點,認真收集學習其他省份設區的市出臺或修改的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併到地方立法工作先進地區就地方立法機制體制進行了實地考察學習,同時面向有關部門、縣區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經20餘次集體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於2017年12月提請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秦皇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是秦皇島市的“小立法法”,其圍繞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對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主導作用、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和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作出總體制度安排,對規範法規草案起草、審議、表決等立法程序,建立公開徵求意見、立法論證、聽證、評估以及法規清理、制定配套規定和實施報告等系列機制作出具體規定,同時還對法規文本的內容、名稱、題注等作出了技術性規範。(燕趙都市報冀東版 記者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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