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外匯局通報一批違規案例 涉違規辦理內保外貸等

新京報快訊(記者宓迪)記者從外匯局官網獲悉,外匯局16日通報了部分違規典型案件,其中涉及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天津銀行上海分行等金融機構,涵蓋違規辦理轉口貿易案等類型。

具體來看,有三家銀行涉及違規辦理轉口貿易。其中,2016年1月,恆豐銀行溫州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通報稱,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46.4萬元人民幣。

此外,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通報稱,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另外,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銀行上海分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通報表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80萬元人民幣。

4家銀行涉及違規違規辦理內保外貸

通報中,還有4家銀行涉及違規辦理內保外貸。其中,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通報稱,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842.22萬元人民幣。

另外,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銀行廈門嘉禾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通報認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433.19萬元人民幣。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通報表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645.4萬元人民幣,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業銀行(中國)天津西青支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通報指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沒款102.2萬元人民幣。

逃匯、非法買賣外匯被通報

除了上述兩種類型以外,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設銀行連江支行違規為個人分拆辦理售付匯業務。通報指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

另一方面,通報還公佈了多家公司的逃匯案件。如2016年1月至8月,青島中霖永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單,對外付匯938萬美元。通報表示,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處以罰款310萬元人民幣。

此外,通報還列舉了多起非法買賣外匯案等違規行為。如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趙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金額合計221.14萬美元。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9.78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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