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5 基督教刊|基督徒怎樣看同性戀?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聖經是神愛世人的故事。神愛世人,不論種族、膚色、出身、性傾向。本文所討論的課題,有人會感到不自在,但我要強調的是:耶穌來到世間,非為定世人的罪,而為拯救世人(約3:17),教會因此要關懷體諒那些同性戀傾向困擾的人,讓他們知道神愛他們。

基督教刊|基督徒怎樣看同性戀?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一九四八年,金西(AlfredC.kinsey)以美國男人為研究對象,寫成《男人的性行為》(SexualBebaviorintheHumanMale)一書,聲稱百分之四的男人是純粹同性戀者;一成男人在生命某段時期(可能長達三年)是同性戀者;此外,三成的男人在少年至老年期間有過同性戀行為。後來金西的研究結果不知怎的遭人以訛傳訛,最後竟令美國普羅大眾相信:每十個人當中,就有一個是同性戀者。

可是事實勝於雄辯。一九九三年,英國文書局(HMSO)出版的全英性行為與艾滋病調查報告顯示:只有百分之六的男被訪者曾與同性有過性接觸;百分之三點六曾與同性肛交(而這些人當中,有三分二也曾與女人交媾)。至於女被訪者,有同性戀行為的比例微不足道。

此外,近年另一項在美國進行的調查也反駁了金西調查的結果。這項調查由格特馬切爾中心(AlanGuttmacherInstitute)負責執行,是金西調查發表後在美國進行最具規模關乎男人性行為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只有百分之一的美國男人覺得自己是純粹同性戀者,百分之二聲稱曾經與同性有性接觸。上述調查表明同性戀行為的普遍程度,實在遠低於普羅大眾的估計——話雖如此,同性戀者仍舊為數不少,值得基督徒正視他們的存在,我們更要探究神怎樣看同性戀這回事。

自古以來,有同性戀傾向的人總會遭受社會“壓迫、厭棄、仇視、辱罵”。今日也有人覺得同性戀者患艾滋病是“罪有應得”,這是一個極端;另一個極端,是同性戀權益運動分子(基督教內外都有)“不斷宣揚同性戀是人類性慾的‘另類’表現方式,是‘自然不過’的變異,就像紅頭髮、左撇子一樣,因此人不應該打壓同性戀,倒要樂意接納同性戀,因為同性戀也是愛的具體表達方式,也合乎神的心意。”

基督徒對同性戀有統一看法嗎?基督徒可以跟同性相戀嗎?同性戀傾向可以逆轉嗎?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成為異性戀者是好事嗎?我們應該怎樣看待有同性戀傾向的人?這些都是基督徒經常會碰到的問題,在本文我要嘗試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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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以跟同性相戀嗎?

聖經對性愛的看法: 性愛是神的設計,讓人享受魚水之歡;聖經對性愛的評價十分正面,絕無半點忸怩之態;神為性愛設定的規範是:交合的必須是夫婦,彼此承諾一生相依(創世紀2:24)。從生理角度看,神造人的身體,非為同性交媾而設計。耶穌昔日在世教導的婚姻觀、性愛觀,就是上述的婚姻觀、性愛觀,由此可知,神不願見人在婚姻以外有性行為——不論性對象是異性或同性。

聖經提到同性戀的篇幅不多,但每次提及都是譴責鞭撻。舊約有兩段論到同性戀,都稱為“可憎的事”(利未記18:20;20:13)。創世紀記載所多瑪被神親手焚燬,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所多瑪人沉湎同性戀。所多瑪人色慾之深,已達匪人所思的地步——根據聖經記載,所多瑪人連兩個過路客也不放過,要與他們交合(創世紀19:1-5)。此外,士師記記載基比亞人也有類似的惡念,聖經稱之為“醜事”(士19:23)。

翻到新約,同性戀也在保羅譴責的惡行之列,保羅的立場再明顯不過:“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孿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作孿童的”不單指男妓,也泛指同性愛行為中的“被動一方”;“親男色”則指“主動一方”。“親男色的”一詞後來又在提摩太前書出現,並與一系列罪行同列: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殺父母和殺人的(提前1:9)。

按照保羅的說法,同性戀是人背棄神的其中一樣惡果——人既自甘墮落、沉溺私慾,神就撒手不管他們:

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主裡的情慾行汙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4-27)。

保羅在上述經文論到神設定的“自然規律”——同性戀行為決非“天生”,因為同性交合明顯違反神的設計。保羅又嚴嚴譴責一些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32)——這正是今日一些同性戀權益運動領袖的心態!從新約聖經觀點看,他們處境堪虞——“保羅斥責同性戀的立場毫不含糊。羅馬書稱之為‘外邦人惡行’,哥林多前書、哥林多後書稱之為‘進天國的路障’,提摩太前書稱之為‘干犯道德規律的罪行’。”

必須留意的是:聖經不會因人的同性戀傾向、慾念、誘惑而定人的罪——因為受試探不是罪。耶穌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4:15)。聖經譴責的不是同性戀“傾向”,而是同性戀“行為”(我們稍後會細看兩者的分別)。耶穌以聖經行事處世的準繩,我們既是他的門徒,當然要效法他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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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可以改變嗎?

基督徒一切指望,無非建基於耶穌基督被釘十字架的事實上。聖經應許每個願意認罪悔改的基督徒,今生今時就可得著赦罪之恩。人若非定意干犯神的誡命,縱使偶爾被罪勝過,總可以藉著耶穌基督蒙神饒恕。

信主的人知道,罪的權勢已在十字架上被耶穌基督打垮。我們看保羅寫給哥林多信徒的信,裡面提到哥林多信徒當中有人從前是“淫亂的”、“姦淫的”、“作孿童的”、“親男色的”、“但如今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哥林多前書6:9-11)。

保羅提起哥林多信徒的往事,是要說明他們的生命改變了,已經捨棄昔日的惡行——雖然他們一生仍會不斷受試探,但神的應許是:“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坎東尼(TonyCampolo)說:必須注意的是:“同性戀傾向”與“同性戀行為”是兩碼子事,斷不可混為一談。“同性戀傾向”是對同性的身體有慾念;“同性戀行為”是將慾念付諸行動,以同性的身體解決性需要——前者是慾念、後者是行動;前者是受試探、後者是順從試探。

我認識許多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不斷奉靠聖靈大能與心中的慾念爭戰。他們對同性身體的慾念仍在(正如很多人對異性身體的慾念時刻存在),卻靠著那加力給他們的耶穌基督得勝並且有餘(羅8:37)。

我實在敬佩他們。他們確信聖經禁戒同性交合,因此忠於所信,甘心忍受性慾纏磨。多少個慾念煎熬的無眠深夜,他們傾力與慾念交戰,為要順服神的旨意。他們願意為主守獨身,實在堪稱天國的尊榮戰士——若有人不以為然,倒要反躬自問了。

性傾向真的可以改變嗎?要解答這問題,必須先了解性傾向的成因。關乎性傾向成因的理論,仍是眾說紛紜。有人說性傾向是天生的,但現今醫學界仍未有定論,也未找得出導致同性戀的生理因素(譬如:遺傳基因、內分泌素等等)——反而有大量證據顯示同性戀傾向是後天形成的,譬如說:缺乏父親(對女同性戀者來說是母親)愛護認許;母親過度管束、溺愛、佔有慾過強;父親過度怯懦、畏縮、冷漠;亂倫;性虐待等等。

不論性傾向的成因是先天或後天,有同性戀傾向的人,總是自幼就被不由自主的力量操縱,因此很難說同性戀是他們的“選擇”。我們不可論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更不可妄定他們的罪——話雖如此,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仍有責任控制自己的情慾,因為即使同性戀傾向真有“生理”成因,也不能就此說同性戀合乎神心意。我們前面已經說過:同性戀不是神起初為人類性愛所設計的形式,卻是人犯罪悖逆神後的衍生物,所以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應該向神尋求醫治。

主耶穌再來之日,信主的人都會完全得贖得醫治(羅8:23),並得著完美無瑕的身體——不過身體得醫治的事也會在今世發生:一九五五年英國醫學會一份調查報告列出十四個案例,記錄了十四個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如何在信耶穌後完全改變了性傾向。報告總結道:“同性戀者的確可以因信仰的緣故改變性傾向,脫離同性愛慾念轄制。”

人得以改變性傾向,是藉著聖靈的大能大力。有人經驗突變;有人經驗一步步的心靈醫治(為過去的心靈創傷饒恕人,或是向人求饒恕);有人在基督徒群體之中與人相交,因感受了愛與接納而得醫治;有人接受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的專業輔導而得醫治(遺憾的是,某些專業人士所用的治療方法有違道德,病人往往得不償失)。向神禱告求醫治、向專業人士求助,這兩件事本身並無相抵之處,因為一切醫治都是本於神——視乎神要施行奇蹟、或是按尋常療程罷了。

人年紀越大,越難更弦易轍……同性戀和任何行為模式一樣,越是沉湎越難改變。精神科醫生韋約翰(JohnWhite)說:“人一旦從同性戀行為得著快感,就會渴望一試再試;越試得多,就越不能自拔。行為會影響為人,正如為人會影響行為一樣。”

改變性傾向當然並不容易,卻也決非沒有可能。我曾看過一個電視節目,講述一個叫法蘭的人,他過了十二年同性戀生活,已不再相信自己可以改變性傾向。法蘭後來信了耶穌,從信主一刻起,就知道自己要告別同性戀生活。另一個叫嘉芙的女同性戀者也和法蘭一樣,從不相信自己可以改變性傾向,但她信主後也掙脫了同性戀慾念轄制。法蘭和嘉芙後來結為夫婦。在節目播出之日,他們結婚已有七年,並育有六個健康活潑的子女,且加入了一個專門協助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的服務計劃,成為熱心的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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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看待同性戀者?

人雖有神的形象,卻也同時在恩典中墮落了,因此人人生而有罪、無一倖免。我們從前討論婚前性行為時說過:人的裡裡外外,無一處不受罪惡玷汙。因此無人有資格定別人的罪。不幸的是,教會歷史滿載基督徒定人罪的事例!昔日有一群人要拿石頭打一個淫婦,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8:7)

耶穌是世上唯一有資格(因為耶穌不曾犯罪)定那淫婦罪的人,卻沒有拿石頭打她,反而向她顯出愛眷憐憫。不過耶穌也告誡那淫婦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8:11)神呼召我們效法基督,以無條件的愛去愛人、接納人——但同時要分別是非,決不可姑息罪惡。

這實在知易行難。人看待同性戀者,容易落入大極端:要麼聲色俱厲、窮追猛打、務求把所有同性戀者推落地獄;要麼一味予以接納,以致姑息同性戀罪行——有人甚至鑽進了牛角尖;根本不以同性戀為罪行。

神呼召我們去愛同性戀者,不等於我們要姑息罪惡——真心愛人的,必不會姑息罪惡。如果我們看見一個小孩子在馬路邊冒冒失失的要跑出去,就一定會喝止他,這樣做不是要掃他的興,而是因為顧惜他,不想他受傷害。同樣道理,我們也有責任在適當時候公開譴責同性戀行為,譬如說,我們不能接納人在學校公然倡議同性戀生活,也不能接納教會按立不肯悔改的同性戀信徒為教會領袖。

神願意我們愛人,願意教會接納人——包括同性戀者。斯托德(JohnStott)說:“在同性戀者的內心深處,是無邊的孤寂感。他們和任何人一樣,渴求愛與被愛,也極盼得著生命意義與價值,並整全的人格。如果同性戀者在‘教會大家庭’也找不到上述種種,教會中人還有何顏面說什麼‘教會大家庭’呢?”

教會要為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提供一個環境,讓他們可以安心向人分享內心掙扎,並向神禱告說出心底的想法。他們有機會向人傾訴、向神禱告,往往就是邁出困局的第一步。

教會有責任為愛滋病人、愛滋病毒感染者謀求幸福,為他們帶來醫治與盼望。有些基督教機構專門服事艾滋病人,他們看重病人的尊嚴,致力協助病人積極的度日。除此之外,他們也教授年輕一代預防艾滋病的措施。

歸根到底,一切討論離不開愛。神愛人,為人設計性愛,也因著愛為人設定規範。神看見人糟蹋性愛,必然傷心萬分。神差遣耶穌降世,讓人有機會得赦免、得醫治、勝過誘惑。基督徒有責任效法主耶穌進到世間,以主的愛服事世人,這是神對我們每一個人的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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