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小區業主的成員權是什麼,還可以選聘物業!這下權利義務清楚了

業主購買房屋以後,除了對自己購買房屋的空間享有專有權之外,還享有共有權以及成員權。那麼現在就來分享一下成員權,

成員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基於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和使用上的密切關係而形成的作為建築物管理團體的一名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成員是一種永續性權利,只要建築物存在,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團體關係就會永續存在,原則上不得解散,基於共同關係所產生的成員權與共同關係,共同始共始終,永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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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權人的權利

1、表決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參見管理團體集會(如業主大會)對大會討論的事項所享有的投票表決權,這是區分所有權人最重要的一項成員權。

2、參與訂立自治管理規約權。參與訂立管理規約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參加建築物管理團體的集會制定管理規約的權力。管理規約是指區分所有權人為了調整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過管理團體單位制定的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書面形式的自治規則,契約。

3、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監督管理服務人的管理服務活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人的權利,並監督服務管理人的管理活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選聘、解聘以及監督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務人的權利是作為成員權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力,也是區分所有權人制管理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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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求權。請求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作為管理團體的成員對公共管理事項,即公共利益的應得份額所享有的請求權。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請求召集區分所有權人管理集體集會及業主單位的權力,這是請求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

(二)請求正當管理公用部分的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僅享有共有的權利,還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有權對公用部位及公用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行使管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負有相應的義務。

(三)請求收取共有部分應得的利益的權力精英建築物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應當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用做間中握的維護和修繕之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請求權。

(四)請求停止侵害區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為的權利。對於侵害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為區分所有人有權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無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決議的權力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有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合法利益的管理團體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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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權人的義務

1、執行區分所有權人管理集體管理團體集會及業主大會所作出決議的義務。區分所有人團體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決議式管理團體集體意志的體現,該決議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約束力。

2、遵守管理規約的義務

。管理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訂立的書面的資質管理規則,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有約束力,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當依照管理規約的規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3、接受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聘的,從事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商或者區分所有權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4、支付費用義務。區分所有權人具有對建築物中屬於全體共有的部分的管理,維護,修繕改良所需的負擔和費用的分擔支付義務。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區分所有權人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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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 業主有權對小區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等建築物進行管理,當出現違法使用共用部分的行為,侵害到全體業主的利益時,業主有權制止。

☞ 業主使用公用部分設施設備時,應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維護修理費用,業主不能以放棄權利為由而拒絕履行其對公用部分應當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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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70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72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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