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信心與行為

【雅2: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雅2: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雅2: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引言 :有一則耳熟能詳的喻道故事,從前有一隻極其兇惡的老虎,見人就吃。有一天這隻老虎對它的同伴說:“我現在開始悔悟了,以後只要見到基督徒,我就不吃。”但是過了幾天,有一個基督徒經過,那隻老虎卻把他吃了,而且連骨帶肉都吃光,只剩下一張嘴。它的同伴回來,就責備它:“你不是說過不吃基督徒的嗎?為什麼又把他吃掉呢?”那隻老虎回答:“我是說過不吃基督徒的,但是這人全身上下,我嗅來嗅去,都嗅不出有基督徒的味道,除了那張嘴巴以外。”


信心與行為

在基督徒的生命中,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是怎樣?信心本身是心理的範疇,是需要行為來證實的。基督徒的信心,不能停留在心裡,而應該說出來,更應該行出來。我們若要證實一個人是否已經接受主耶穌為主,按著保羅的說法,就是:“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羅10:9)我們要若知道他的信仰是否真實,或者僅僅說在嘴上的,就需要看他的行為,因為“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7:17-20)

在新約聖經中,雅各特別強調信心還要加上行為,不能只將信心說在嘴上,要用行為來證明信心。我們分三方面來思考這個主題。

信心與行為


一、信心與行為的辯解

關於信心與行為,我們就會想到保羅與雅各的不同,若再加上希伯來書作者對信心的描述,相信都覺得是難以理解的。我們需要了解,保羅在其書信中、雅各在雅各書中、希伯來書中所指的信心到底該怎麼理解?

我們先看看三處經文的論述。保羅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又說:“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2-5)雅各卻說:“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2:17、21)再接著,希伯來書的作者說:“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11:1)

三處有沒有矛盾?特別是保羅所說的與雅各所表達的有矛盾?我們相信聖經不會自相矛盾,我們看似矛盾,是我們自己對經文不夠明白。總括來說,保羅所指的因信稱義,是指在得救的事上,不能憑著自己的行為得蒙神的喜悅,都是靠著恩典。確實,我們沒有一個人會因著自己的行為來賺取救恩。雅各所指的行為,則是在因信稱義之後,基督徒需要用行為來證實自己的信心。因為基督徒的信仰是可見的,更是必須彰顯出來的。希伯來書作者所論的信心則是對“信心偉人榜”中古代聖賢的信心的總括,他們得到神的應許,雖然未得到應許的實現,但他們卻能夠始終如一的“與神同行”。

保羅、雅各及希伯來書作者分別將基督徒生命三個重要的階段的信心做了概括:首先,我們所有人都是憑著神的恩典進入得到救恩,不是憑著自己的行為,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憑著行為在神面前得蒙喜悅;其次,因信稱義的基督徒需要將自己的信心表顯生活中,使世人看見我們的改變,將榮耀歸給神;最後,在得救的基督徒生命中,我們都得到神美好的應許,這些應許雖然未曾實現,但我們需要用信心的眼睛來等候。

二、沒有行為的信心

現在,我們回到雅各所指的信心。首先,雅各用了兩個問句說:“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雅2:14)這裡的“救”的第一個意思是指末日的審判。繼而,雅各用第一個比喻來證實,說:“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5-16)

接著,雅各用一句話銜接上下文,即:“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2:17)是的,信心不能只是講在嘴上,需要有實際的行動來證明。雅各用第二個比喻來解釋說:“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8)雖然,這似乎只一個假設,但已經證實了信心是不可以只是一句空話。在基督徒的生活之中,信仰本身是一個活的見證,是每個人經意或不經意被人看到的。

雅各接下來的話,就顯得特別的嚴厲。首先,他將信徒沒有行為的信心與鬼魔相比較。他說:“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雅2:19)接著,雅各更嚴厲地稱這樣的人為“虛浮的人”。“虛浮的人”現代中文譯本為“虛有其表的人”。雅各說:“虛有其表的人啊,你們不知道沒有實際行動的信心是死的嗎?”

可以這麼說,在教會里,作假似乎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敬虔可能是裝出來的,愛心可能是裝出來的,禱告可能是裝出來的。這樣的情況,從福音初傳中國,就有發生過。在19世紀的中國教會中,有一些人湧入教會,目的是要得到教會的幫助,可以解決溫飽。也有些人混進教會,甚至成為傳道人,其目的僅僅為了謀生。在聖經中,主耶穌所怒斥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就是假冒為善的人。

從主耶穌的教導中,祂特別在意神的子民要遵行主的道。祂在登山寶訓中指出神的兒女是“世上的鹽”與“世上的光”。“鹽”必須發揮其作用,不然就會被“丟在外面,被人踐踏”(太5:13)“光”如城造在山上一般照亮人前,不能放在鬥底下。(太5:14-15)主耶穌也提到在將來審判的時候,那些不遵行主道的人,將要被棄絕。祂特別用“山羊與綿羊”的比喻來形容兩種不同的結局,原因是他們的不同表現。主稱讚那“綿羊”說:“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病了,你們看顧我。我在監裡,你們來看我。”(太25:35)祂審判那“山羊”說:“因為我餓了,你們不給我吃。渴了,你們不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不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不給我穿。我病了,我在監裡,你們不來看顧我。”(太25:42-43)祂總結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既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些事你們既不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了。”(太25:40、45)

三、信心與行為並行

最後,雅各指出信心與行為要並行。他用兩個比喻來證實:首先是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子。他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1-24)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即是證明了他對神的信,又用行為證實自己對神的愛。

我們若是認真去讀創22:1-18,就能明白。當亞伯拉罕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的時候,天使出來阻止了他。並說:“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創22:12)在故事的結尾,耶和華給予亞伯拉罕重申應許說:“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創22:16-18)在其中特別值得我們留意的,就是經文的開始,耶和華說:“你既行了這事”,結尾說:“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我相信,這就是雅各所說的:“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創22:17)

雅各接著以妓女喇合為例子,他說:“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雅2:25)她因著接待使者,從而救了自己和自己的一家。很明顯,首先是基於她的信,希伯來書說:“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

雅各的總結是:“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2:26)很明顯,基督徒的信仰不能只講在嘴上,或者只是記在腦子裡,乃是要在生活中見證出來的。正如保羅所說:“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弗4:1)

在今日教會中,有不少基督徒很喜歡稱自己是“平信徒”。其實,“平信徒”的概念本身與主耶穌教導的“門徒”的要求差得很遠。很多人以為平信徒就有許多“優惠”的政策,諸如“不知者不罪”、“可以不參加教會活動”、對教會事工採取“事不關己”的態度等。其實,這樣的“平信徒”在教會中很普遍。我們可以概括為:“遺傳基督徒”、“掛名基督徒”、“禮拜單基督徒”、“禮拜天基督徒”、“禮拜堂基督徒”、“聖誕節基督徒”、“迷信基督徒”等。這些“平信徒”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信仰的實質,不能將信仰實踐於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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