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哥們遇到了這種情況:
還有這種操作?!
真是開了眼了!
其實事情是這樣的:
加班的煩惱
西班牙一名男子,因為太愛工作,每天都會提前兩小時上班,結果違反勞動合同,擅自加班,被公司開除。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東北部首府巴塞羅那,吉恩已經作為廉價連鎖超市Lidl的一家分店經理,為公司賣命12年。
公司所規定的上班時間是7點,但吉恩每天都會提早2個小時,凌晨5點就提早來到公司進行準備。
他會花幾個小時整理貨架,檢查訂單和價格,為超市開業做好一切準備,等待其他員工的到來。是一位非常認真負責的經理。
但西班牙媒體報道,他被超市老闆解僱,因為他擅自加班。
超市老闆在查看超市監控的時候,發現了每天都會獨自加班的吉恩,他沒有感動得給吉恩頒發“年度之星”獎章,反而對此非常不滿,要求將吉恩解僱。
在吉恩的解僱信中,Lidl超市表示,吉恩違反了一項禁止無償加班的規定,規定要求“每分鐘工作都是有償的,只要員工在工作,公司就必須打卡付薪”。而吉恩卻在公司沒有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加班,沒有收加班費。
因為工作太辛苦而被解僱?這簡直荒謬!吉恩對此非常不滿,將老闆告上法庭。
案件仍在審理中。
對於吉恩的行為很多網友表示不理解,
實際上我們國家也有這樣的規定喲,
別拼了命似的去加班了!
加班是有報酬的。
01工作時間也分種類?
主要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在1周(7日)內工作5天。
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其他工作時間:主要分為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➀縮短工作時間:
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比如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➁延長工作時間:
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如抗震救災或搶修電纜等工作人員。
➂不定時工作時間:
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等。
➃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主要是指鐵路、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等。
02加班工資怎麼算?
(注:這裡的加班是指公司要求加班,自願加班不算喲!)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知識點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假如吉恩每月工資=5000元
月標準工作日=(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則吉恩在:
1.標準工作日加班:
5000(元)÷21.75(天)×150%×1(天)≈344(元)
2.週六日雙休加班:
5000(元)÷21.75(天)×200%×1(天)≈459(元)
3.法定節假日加班:
5000(元)÷21.75(天)×300%×1(天)≈689(元)
看見沒?
很多國家都會出於保護“吉恩們”的想法對勞動時間有約束,
但是吉恩是自願加班並沒有和老闆討要報酬,還要被炒?
可能是老闆覺得心虛吧,
畢竟吉恩還是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的!
大家也可以相應地思考一下自己的“加班”應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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