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醫保卡借給別人買藥,小心別坑了你自己!

近些年,

百姓是越來越重視保險了,

可是,有些人只顧著花錢買,

卻不知道理賠規則,

最終讓保險形同虛設……

外借過醫保卡自己患癌遭拒賠

湖北的黃先生吃過個“悶虧”。去年他投保了一重大疾病險,當年10月,黃先生被查出患甲狀腺癌,在辦理賠時,保險公司查到他的醫保卡在2012年-2014年有多次肺炎、支氣管炎等住院記錄。保險公司認為他隱瞞病史,拒賠。黃先生稱,他本人在2012年-2014年間根本沒有住過院,但是醫保卡借給親戚用過,他記不清了。

醫保卡借給別人買藥,小心別坑了你自己!

你一定很疑惑:家人拿自己的醫保卡買個藥都不行嗎?其實,這個得看情況,有時候還真不行!一壽險公司的代理人告訴記者——

如果用你的醫保卡給家裡人買了一些感冒藥,維生素,跌打損傷膏,影響不大;

如果家人拿你的醫保卡買的是治療甲狀腺結節、乙肝、冠心病等疾病的藥或家人拿你的醫保卡看的是以上疾病,那麼影響很嚴重。因為這類的“病史”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結論。

如果買保險前已經意識到自己外借過醫保卡,那該怎麼辦?

如果外借過醫保卡 投保前應主動體檢

這種情況建議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曾經外借過醫保卡,然後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來“自證清白”,比如提交近兩年的體檢報告或者去體檢。

事實上,很多人在投保時,都沒有被要求體檢。保險人士介紹,一般情況下,40歲以上必須體檢,40歲以下的基本不需要體檢。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保卡借給過別人,投保前應該主動體檢。

知道這些事,你的保險才不會白買!

1-觀察期內患病是否影響核保

30歲的陳小姐,年初網上購買一份保額為30萬元的重疾險。購買時,有一份測評健康狀況的表格,其中一項詢問她是否罹患“再生障礙性貧血”,她沒多想,就填的“否”。

上個月,她去醫院治感冒,被查出患有“遺傳型貧血”。“我還在觀察期,以後會不會被保險公司拒保?”她慌張地問。

據保險業人士呂靜介紹,所謂觀察期其實是等待期,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麼做是為防止騙保。”

記者瞭解到,各家保險公司針對重疾、醫療和壽險都有等待期。常見的重疾險需90天—180天。“如果等待期內查出的是重大疾病,比如癌症,那肯定是被拒保的。”呂靜表示,但如果是慢性病,比如肺炎、甲狀腺結節、乳腺增生、糖尿病等,一般保險公司會有三種方式處理:

第一種,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直接拒保;
第二種是承保,但是保險公司會適當地增加保費;

第三種則是除外原則,就是客戶目前所患疾病帶來的風險後果比較單一,不會造成系統性的健康風險,保險公司就把這一塊的風險給除外不保,而其它風險仍然在保障責任以內。比如甲狀腺結節,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重疾責任中的甲狀腺癌,那把因甲狀腺引起的所有併發症給除外了,對雙方是公平的,保險公司是可以接受的。

“陳小姐查出的遺傳型貧血屬於普通慢性病,不會影響核保,再生障礙性貧血其實就是常說的白血病,跟普通貧血不一樣。填寫健康告知時,不清楚,可多諮詢保險公司。”呂靜說。

醫保卡借給別人買藥,小心別坑了你自己!

2-高血壓患者投保可能會被拒

武漢的盧女士有高血壓,但控制得很好,她準備為自己購買一份重疾險和醫療險,但詢問了多家壽險公司,都被拒保,保險公司給出的原因是“慢性病太多”。

很多人會覺得自己就血壓有點高,健康沒什麼問題,就像盧女士一樣。其實,高血壓會帶來很多風險,比如中風、心梗、心衰竭、動脈瘤及外周動脈疾病等重症,因此不少保險公司也將其列入了黑名單。

不過,高血壓患者也不是不能投保。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同、險種不同、個體情況和危險因素不同,核保的結果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高血壓患者在核保時,會經歷高血壓問卷、體檢、加查(視個人情況)、綜合風險評估,整個流程來進行綜合的考量,決定是否可以保、怎麼保。

3-哪些慢性病會被拒保或加費

除了高血壓,還有哪些常見的病症容易被拒保?記者詢問多家保險公司人士瞭解到,常見的單純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可以正常承保,如果再結合超重、血脂高、肝功能異常等,可能會加費。但如果是由嗜酒引起的酒精性脂肪肝,壽險、重疾一般都要拒保。

作為最常見慢性病之一的糖尿病,由於會導致一系列的重大疾病,所以如果已經確診,基本上重疾險和醫療險都會拒保。不過,僅為糖尿病前期,沒有危險因素,沒有出現臟器損傷和併發症的情況,壽險和重疾險有可能加費承保。對於有危險因素的,一般會拒保。

4-熬過兩年皆可賠是誤解

保險行業中一個廣為人知、但又說不清道不明的條款——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出於對保險公司行為的約束,以及更好地保護被保人利益的初衷,2009年,我國《保險法》首次加入“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除非投保人停止繳納保費,否則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簽訂兩年後,保險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有了這一條款,即使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一定能獲賠”,錯誤地認為這是帶病投保的利器。

但其實《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買保險的時候,你有責任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問題不大,正常承保或者加費承保,那麼就算將來導致嚴重的疾病,保險公司也可以正常理賠。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就可能失去效力,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