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不增加整體負擔和不提高繳費比例
近日國務院印發(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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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知》的要求,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採取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先按規定比例上解,以收定支,於當年按照人均定額撥付的辦法全部撥付地方。
某省份上解額=(某省份職工平均工資×90%)×某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某省份撥付額=核定的某省份離退休人數×全國人均撥付額。
另外,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保持不變,即中央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同時並存,在此基礎上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
據人社部介紹,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已普遍建立,政策體系不斷完善。2017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3萬億元,總支出2.9萬億元,年末累計結餘4.1萬億元,可支付17.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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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暫未介紹2017年各省養老保險的具體情況,我們可以看一下2016年各省企業養老金數據。
2016年全國企業養老金累計結餘3.697萬億元,可支付17.2個月(2011年累計結餘1.86萬億元,可支付19.5個月),其中:
(數據來源:中國社會保險年度發展報告)
從上面的數據可以看出,各省(市)無論是累計結餘金額還是可支付月數差距都非常巨大,廣東、北京、浙江等七省市累計結餘佔全部結餘的三分之二,甚至上海市的可支付月數都不是特別理想(僅為12.6個月,排18位)。這種地區不平衡必然會讓人們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建立後,是否加重個人和企業的負擔產生擔憂。
對此,人社部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答,答案是:一是不提高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二是不改變現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不會影響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
對於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會不會出現地方依賴中央的情況,人社部負責人回應道:
一是制度內在設計上體現激勵,各地經過努力多徵繳的基金,可以留在本省使用。
二是明確省級政府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和彌補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三是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對工作業績好的省份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省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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